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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微电影微视频作品类型便于确权

2017-02-10 09:02:42 

    随着视频编辑技术的普及,很多以前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制作的视频和电影已经走入寻常百姓家,很多视频发烧友制作出了很多优秀的微电影微视频,并在网上得到好评。对于构成作品的微电影和微视频,他人如果未经许可进行复制、传播,权利人当然可以诉诸法律进行维权,这也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创新、促进文化繁荣的宗旨。

    目前,对于微电影微视频,在著作权法保护上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作品的种类归属。有观点认为,在作品类型上,微电影和微视频可以被归属为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但是,目前的很多微电影和微视频的制作,并没有涉及摄像机等设备的使用。因此,有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没有“摄制”行为的微电影微视频的创作,不能视为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认识上的束缚逐渐被消解。从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律实践来看,“连续动态的图像”才是电影作品或者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最本质的特征。从制作技术来看,许多微电影和微视频同样需要分镜运用、动作设计、特效制作等,与传统电影的界限已经日渐模糊。因此,明确微电影和微视频的作品类型,更加有利于其权利的定位和保护。

    (作者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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