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其经合法授权,依法享有涉案节目《快乐大本营》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为“乐助手”向用户提供的主要经营产品,且开板多年,在移动视频领域拥有较为众多的用户群,影响力极大;被告未取得有效授权,利用技术手段,直接将涉案综艺节目在其控制的页面进行播放。
原告认为,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系由湖南广播电视台编排、摄制并播出的大型综合系列娱乐节目,长期以来在市场上取得了非常高的知名度,几近家喻户晓;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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