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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在我国很有必要

2017-06-16 09:06:22 网络
  □宋雪雨


  近日,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获悉,《著作权法》修订已经列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相关调研工作已经启动。这意味着条件比较成熟后,将在本届任期内拟请审议修订草案。此事期盼很久了,从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发布并首次提出延伸性集体管理时,便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当时的环境下,对有些问题的认识存在争论,但时隔数年后,再谈延伸集体管理就有了更多的事实依据和有效的解决途径。


  我国集体管理制度有三个主要困难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建立较晚,但无疑在对著作权的集中许可上取得了较大的成果,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实施20年来,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改变了作品创作和传播的方式,著作权传统保护制度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上则表现为有限的管理作品数量和无限的使用需求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愈演愈烈,成为集体管理制度运行过程中诸多问题的核心。


  我国集体管理组织一直定位于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服务的桥梁和纽带,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同时承受双方的夹击,以歌舞娱乐场所为例,一方面,国内使用者的著作权意识不高,更多的使用者面对著作权许可缴费采取逃避态度,即使通过与集体管理组织谈判后取得一揽子授权,仍然不能按时缴费;同时,一部分已经付费的场所,仍然会遭受集体管理组织非会员权利人的起诉,这使场所面临双重付费的困境,给经营活动带来阻碍。另一方面,由于集体管理组织的一揽子授权,使得每个权利人所获得的许可使用费远低于权利人的期望,这就导致一些权利人转而退出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使用者从而获得高额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从总体上来说,现阶段,我国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困难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表性不足。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方式发生巨大改变,这就导致作品著作权人数量激增而难以查询,与此同时,新兴娱乐模式的兴起使得作品使用者对著作权许可的要求更加多样化。集体管理组织在面对这一难题时,往往通过一揽子授权与使用者签订许可合同,这就意味着,集体管理组织在进行许可授权的同时对使用者提供了反担保。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一揽子授权和反担保是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时普遍采取的措施,一揽子授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集体管理业务的开展,同时其所包含的反担保风险不可避免地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开展工作的压力。


  实践中,这种反担保在已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的使用者遇到非会员权利人诉讼时,将会大大降低使用者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强化了使用者逃避著作权许可的意识。同时,集体管理组织因为反担保支付给非会员权利人的费用在集体管组织许可使用费中占相当比例,在扣除反担保费用之后,分配给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许可使用费相应减少;许可使用费的减少容易诱发入会权利人的不满,入会权利人不满于使用费分配结果可能就会选择退出集体管理组织自行许可收费,如此形成恶性循环。


  (二)大量且重复的诉讼活动。由于使用者的著作权意识低,集体管理组织在进行维权时往往通过诉讼的方式展开,而对于同一权项的维权往往已经形成固定的诉讼模式,在面对海量的使用者时,就导致诉讼资源被大量占据。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而且延长了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谈判的过程,加剧使用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许可工作带来大量不必要的工作。虽然各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尽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与使用者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能够通过协商取得许可的使用者只占小部分。


  (三)判赔标准低。集体管理组织在对特定作品提起维权诉讼时,法院对于使用者的侵权赔偿额度总体较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著作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实际诉讼中,一个作品的判赔额往往只有几百块钱甚至几十块钱,低额的赔偿款使得集体管理组织通过诉讼震慑侵权行为,收回许可使用费的目的难以实现。低额的违法成本同时也加剧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


  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可能解决两大突出难题


  2012年,国家版权局提出的《著作权法》修订稿中,是针对《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保护上的两个突出问题。首先是著作权保护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遏制未经授权的侵权盗版行为,不足以激励创作者的积极性;其次是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不畅,难以保障传播者便捷、有效地获得授权,不足以鼓励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针对两个突出问题,为调整版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其必要性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作品利用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揽子授权使得使用者为获得著作权许可而支付的费用远远低于其与权利人个人进行谈判时的交易成本。大量交易成本的减少,促进使用者的合法使用和经营活动的开展,激励更多的使用者主动需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授权。同时,著作权人的作品也得以快速流入市场,最大可能性的流转和使用,实现作品的社会价值。


  (二)促进著作权人、使用者和著作权产业发展的平衡。实现著作权的社会价值是集体管理组织产生之初一个重要目的。著作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其传播和使用往往无法被权利人控制,作品一旦形成,全球各地任何一个主体皆能轻而易举地获得,而这时使用者想要寻找权利人以获得授权也面临着巨大的苦难。此时就会出现一方面数量众多且没有维权能力和维权意识的权利人的作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大量地被他人使用,其版权受到实际侵害,同时又有大量的作品因得不到有效推广而局限在权利人手中;一方面同样数量众多的版权产业主体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地使用他人的作品,其行为处于违法状态的尴尬局面。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赋予集体管理组织最大限度的作品管理范围,一方面,集体管理组织利用自身的优势与使用者达成协议,进行著作权许可;另一方面,通过大范围的许可活动减少侵权行为,将权利人的作品推向使用者,丰富著作权市场,推动文化产业的和谐发展。


  (三)促进“孤儿作品”的合理使用。孤儿作品是指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但权利人无法确定或无法找到的著作权作品。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使用现状,孤儿作品往往由于缺乏权利人许可而无法合法使用,这种违法使用状态和社会利益的失衡甚至一直持续到作品经过著作权保护期进入公众领域。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引进使得此类作品得到充分利用,确保会员和非会员作品均能在最大范围内得到传播,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有序发展。


  综上,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引进是解决现行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不足问题的釜底抽薪之举,提高了集体管理组织一揽子授权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性;这种一揽子授权将大幅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维权数量,在节约司法资源、加速作品传播和丰富文化市场方面进行有力推动。


  (作者单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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