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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可借鉴境外经验

2017-06-30 10:19:44 网络

    现阶段,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参考境外的经验和措施,或可提供一些借鉴。

    北欧:集体管理制度非常成熟

    提到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首先要提北欧地区,北欧是最早产生和实行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地区。北欧五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和冰岛)在上世纪60年代通过构建共同的法律修正委员会将延伸集体管理在北欧著作权法中确立下来。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在北欧自诞生以来,已经形成了成熟且完善的制度结构和运行模式,其基本制度结构表现为:(1)在相关领域具有实质性垄断地位的组织被赋予承担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权利和义务;(2)该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自由协商,订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具有适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作品的延伸效力,合同对于使用方式的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使用费的收取上不应损害非会员权利人的利益。(3)非会员权利人享有“选择退出权”。即当非会员权利人声明退出延伸集体管理时,许可合同的延伸效力不能及于他的作品,但应在非会员权利人发出声明后的一定期限之后,许可合同的延伸效力才得以被限制。

    上述制度结构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同样有所体现,具体表现为,第六十一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根据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六十三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相关使用费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我国在尝试推行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同时,对北欧地区成熟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进行筛选和转化,保留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核心结构,同时有针对我国著作权保护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转化。

    德国:非会员作品集体管理制度有独特性

    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走在世界前列,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包括委托集体管理和法定集体管理。委托集体管理适用于1965年著作权法产生的各项使用权、许可权和获酬权;表现为凡是未取得监督机关许可而进行著作权管理活动的,不得主张委托其管理的权利,不享有刑事诉权。法定集体管理则是对非会员作品集体管理的具体法律规定,也是本章需要说明的重点。在对非会员作品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上,在德国仍然属于前沿问题,区别于北欧的延伸集体管理,德国在对非会员作品的集团管理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强制性集体管理和推定性集体管理两种模式。

    强制性集体管理又分为基于法定报酬请求权的集体管理和基于排他权的集体管理。集体管理组织法定报酬请求权在德国著作权法律规定中经历了由法定许可到突破法定许可的发展历程,直到现在,德国著作权立法中凡是引入一项报酬请求权,都将该权利规定为只能由集体管理组织实施。可以说,此项权利的规定在德国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非会员作品的制度上具有不可抗辩、不可推翻的法律效果,也是目前为止,对于非会员作品集体管理适用范围最为广阔的规定。基于排他权的强制性集体管理在德国具体是指集体管理组织对于“有线转播权”的绝对管理权限。德国著作权法规定,有线转播权这一排他权能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主张,并且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未经权利人委托的情况下,对非会员的权利进行管理。这种做法避免了过高的著作权交易成本,促进了有线转播的发展。

    推定性集体管理,是指在司法和立法领域推定集体管理组织就某些权项具有管理非会员作品的资格。德国推定性集体管理首先在司法领域被实践,目的是为了减轻集体管理组织的举证责任,这一制度的适用以集体管理组织在特定领域具有实时垄断地位的前提。之后立法者通过总结司法推定经验,对于推定性集体管理制度进行立法转化。

    结论:推动集体管理是艰难却重要的选择

    对比延伸性集体管理和德国两大非会员作品集体管理模式,可以发现,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并且保留了非会员权利人“事前保留”和“事后退出”的权利,更多地强调著作权的私权属性,保障了非会员权利人的自由。这种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文化产品的公共属性,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平衡社会经济上有一定的缺陷。

    纵观世界各国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无一不是在困境中坚持发展,甚至在集体管理制度发展最早的欧洲地区,集体管理组织面对的批评之声比我国更为严重,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欧盟委员会仍旧坚持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究其原因,在于他们对集体管理在促进作品传播、促进著作权产业发展和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方面不可替代的地位有充分的认识。我国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利用著作权法修订工作的契机,推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修法和实施,是一项艰难却非常重要的选择。

    (作者单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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