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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者在出版物上的署名权不应被剥夺

2017-07-01 08:10:26 网络

    因为牵涉到出版者和设计者的权利,目前,在版式设计上各方分歧很大,其中最突出的是设计者在出版物上的署名问题。

    有一篇举案说法的文章,以“法官提示”的方式说:“一般而言,版式设计专有权利人是出版者,但随着出版行业的产业化,版式设计可能出现专门的设计人,因此,出版者与版式设计人将出现不一致的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若无相反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即是著作权人。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如果出版物上明确标注了版式设计人,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为版式设计的权利人;在无明确标注时,则可将图书出版者认定为版式设计权利人。”此文中的“法官提示”,因为有案例佐证,又是通过法官之口说出,极具权威性,以至于不但影响到司法判决,也影响到了实际工作,不少出版者由于害怕影响自己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而不敢为设计者在出版物上署名。这实际上剥夺了设计者的署名权。

    其实仔细分析,这一说法并不正确。首先,持此观点的法官也承认,目前《著作权法》规定的版式设计专有权人是出版者。可接下来却说,“随着出版行业的产业化,版式设计可能出现专门的设计人,因此,出版者与版式设计人将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应当指出,现实中专门的版式设计人早已出现了,而且目前大部分出版社的版式设计都是聘请外部专业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做的。不过,2010年做过修订的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版式设计的专有权人还是出版者,并无增加其他人。所以,所谓的“立法应当明确,如果出版物上明确标注了版式设计人,就应当认定其为版式设计权利人”,这只能说是法律修订以后的事,至少在法律没有重新规定之前,此说法不能成立。至于法官所说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若无相反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即是著作权人”,这种说法显然也是错误的。现在图书的版权页上普遍都标注有印刷者、发行者,此外还有责任编辑、复审、终审等署名,能说他们是该书的专有权利人?《著作权法》关于在作品上署名者为作者的规定,指的是创作了作品的作者。《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版式设计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只明确版式设计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凡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都属于促进作品传播者的权益,和创作了作品的作者不是一回事。因此,以在作品上署名者为作者的规定套用于版式设计者,显然是错误的。《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的著作权人只有两类,一是作者,二是其他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是说,除作者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享有著作权,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印刷者、发行者、责任编辑等之所以不是著作权人,就因为《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他们享有著作权,所以,尽管他们在作品上署名,却不是著作权人。同理,《著作权法》只规定了出版者是版式设计的专有权人,并没有规定设计者是版式设计的权利人。因此,认为版式设计人有可能是版式设计的权利人,没有根据。

    据此可以说,版式设计适用权利耗尽原则,是非常符合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关于版式设计的规定的。版式设计者与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应当属于同一类型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不能说他们的工作没有创造性,但他们在收取合理的报酬后,其权利即行耗尽或者说用尽。而他们作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应当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就像印刷、发行、出版者在作品上署名一样。不过,这一署名仅仅是表明他们作为版式设计者的身份,与版式设计专有权人不是一码事。

    (作者系山西省版权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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