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其经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依法享有影视作品《何以笙箫默》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成都中辉乾坤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为“爱家TV”手机应用软件的运营单位,未经其允许在“爱家TV”上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
原告认为,电视剧《何以笙箫默》改编自顾漫同名小说,由刘俊杰执导,顾漫、墨宝非宝联合编剧,钟汉良、唐嫣领衔主演。该片荣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中国电视剧选集”、首届中国电视剧品质盛典“观众最喜爱电视剧奖”和“电视剧品质奖”等诸多奖项。截至2017年4月,仅在原告网页平台(www.iqiyi.com)累计的点播数就已经突破30.7亿次,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提供《何以笙箫默》的在线播放服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被告在其“爱家TV”官网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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