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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刑律依现实案例调整:拒奸杀人个案

2017-02-04 09:26:39 

大清刑律依现实案例调整:拒奸杀人个案

  大清刑律也依据现实案例不断进行调整

  有清一代,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相互配合、制约。大理寺侧重案件的审理、复核,刑部侧重律例的制定、修改。重大案件则三堂公审,甚至于九卿会审,皇帝对司法的控制登峰造极。因为司法权和立法权分离,大理寺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律例不公时,要经过皇帝,提请刑部修改。刑部是否同意修订,要出具意见,报请皇帝审批。我们今天通过《刑案汇览》所载陶四娃拒奸杀死张佩案,看看大理寺与刑部例文(法律条文)修订如何运作。

  道光年间,大理寺卿因复核陕甘总督上报的陶四娃拒奸杀死张佩案,提请更改相关例文。道光五年(公元1825年)农历五月二十六日,皇帝发出圣旨,指令刑部详细讨论后上报。

  大理寺卿奏称,大清律例规定,妇女抗拒强奸,杀死强奸犯,查明确属当场当即杀死的,不论被杀者为强奸、通奸,对妇女都不予追究;并非当场当即杀死,则区分是强奸还是通奸,分别判处流刑、徒刑,并允许出钱赎罪。

  大理寺卿考虑,虽然男女有别,但在保全身体、守住贞节这一点上,应该没有区分。相关例文中,男子抗拒奸污防卫杀人,要求事无巨细予以证明,还判处期限最长的流刑,这和妇女拒奸杀人的规定大相径庭,错差悬殊。

  据陕甘总督报称,陶四娃和张佩都在胡泳贵的毡铺内打工。陶四娃与张佩在同一房间,分铺单独住宿,一贯和平共处,也没什么玩笑、暧昧事情。道光四年七月初八日晚,张佩赤身裸体,跑到陶四娃床铺,搂抱陶四娃,请求和他发生性关系。陶四娃推脱不开,气得大骂,并用手抓伤张佩咽喉。因张佩不肯松手,陶四娃情急之下,摸取案子上的小刀,扎伤张佩左手背,张佩疼痛放手。陶四娃又转身刀扎张佩,扎到张佩胸膛,张佩滚跌倒地。同房住宿的吴作索听到声音,点灯查看,张佩很快死亡。陕甘总督将陶四娃依照律例,判处绞监候。

  大理寺卿认为,男子和妇女一样,保卫自己的身体,防止受到污辱,其情理一致,法律规定也应当相同。反对者或许说,男子力气大,和妇女不同,能够抗拒奸污,然而仔细分析,图谋奸污者,往往凶狠强暴,受到奸污的,大多柔弱乏力,污辱往往发生在瞬息之间,与其受到奸污,不如杀死奸徒。但刑部的通行例文却规定,男子抗拒奸污防卫杀人,年龄在16岁以上,不论是否当场杀死,都按擅自杀人的律条定罪量刑。

  分析陶四娃杀死张佩案,陶四娃才19岁,而张佩已40岁,双方的体力强弱不言自明,张佩半夜前来奸污,陶四娃哪里能够抵御?抗拒奸污,能够防卫杀死奸犯的,只有年龄在16岁以上的,才能做到。如果年龄才十四五岁,甚至更小,即使想抗拒奸污,也不能杀死对方。就此而言,在相关例文中,凡男子拒奸杀人者,都要定罪,在情理上不尽公平。

  大理寺卿就此提出,男子拒奸杀人,出于义愤,迫不得已,防卫杀人,即使奸徒突然死亡,生前没有口供,但有在场人充分证明的,应该订立宽大处理的律文。

  大理寺卿进一步强调,这类案件处理不公,不是因为断案者处理不公,而是因为律文本身不合适。作为三法司中大理寺的掌门人,比对案例,衡量情理,心有不安,因此向皇帝上书,请求刑部堂官认真考虑,更改例文。

  十月初六日,圣旨出:如死者和凶手年龄相当,或只大三五岁,又怎么能排除不是凶手图谋奸污不成,转而杀人灭口,因没有他人作证,而图谋诬陷死者,以逃脱自己罪责?为此,特告诫朝廷及地方办案部门,办理相关案件一定要留心审理,把握真相,做到不枉不纵,公平合理。

  刑部仔细考量男子拒奸杀人的例文,其中规定,事后指认奸污,并无真凭实据的,仍按谋杀、故杀、斗杀的律条规定论处。如果在场见证人证据确凿,以及被杀者生前有口供,或其亲属对此予以确认,就减轻一等,判处杖刑一百,流刑三千里。

  对大理寺以现行例文过于死板、请予更改的奏折,刑部认为,男子和女子一样保卫自己的身体,不受污辱,这一点上男女并无区别。但寻根究底,男女仍然存在不同。因为按照传统习惯,男女授受不亲,不但不能肢体接触、游戏,也不能言语猥亵。因此,妇女抗拒强奸,防卫杀人,当场当即杀死者,不予追究;并非当即杀死的,如属通奸,最多判处流刑。如属强奸,最多判处徒刑。而男人之间,则可以共同居住、游戏,并不避嫌,发生奸情又往往出于暧昧,容易狡辩。男子拒奸杀人,如和妇女拒奸杀人同样处理,就可能矫枉过正,引发逞凶杀人案中,纷纷借口拒奸杀人,避重就轻,弄虚作假。

  经过刑部多次商议,拟将相关例文进行修改。刑部提出,编撰例文,自然应有体恤之心,但也应有所限制,才能杜绝弄虚作假,防止冤假错案。相关新旧例文,都以死者比凶手大十岁,在场见证人证明确实,及死者生前口供或死者亲属供认确实,三项作为判断。旧例文规定,三项同时具备者,全部判处流刑,新例文则区分情形,分别判处流刑、徒刑、杖刑,情节最轻的还不予追究。旧例文规定,上述三项具备其一者,全部依照擅杀的规定,判处绞刑。新例文则区分情形,分别判处流刑,最重的也只是按照擅自杀人判处绞刑,秋审时仍然可以按照旧例,考虑其出于义愤防卫,予以暂缓执行。因此,例文对男子受到强暴,凶手突然袭击,受害者紧急防卫,杀死对方,不是没有考虑情势,给予宽大处理,体现矜恤原则。新例文相比于旧例文,虽然越改越宽大,但都坚持在上述三项中,区分情节轻重,三项具备其一者,就比三项俱全者稍微严厉,三项全无的,又比三项具有其一者稍微严厉。况且,现行例文内,已经区分情节,或不予追究,或判处杖刑,或判处流刑、绞监候。因此,男子拒奸杀人,也并非全部死于非命。只是难以在宽大减免之中,再行宽大减免,以致物极必反,产生冤假错案。可见,大理寺卿所奏上述例文存在不当,应予更改,进行宽大处理,理由不足,不能支持。

  至于陕甘总督所报陶四娃拒奸杀死张佩一案,刑部详查此案,死者比凶手年长十岁以上,陶四娃拒奸杀死张佩,有同房住宿的吴作索证明确凿,只是没有死者生前口供,不能按上述三项同时具备者,减轻一等论处。陕甘总督将陶四娃按上述例文判处绞监候,等来年秋审时,仍可予以同情、减刑。该总督所拟处理意见,应予批准。

  刑部即将大理寺的修改例文建议及其处理结果上报皇帝。不久,圣旨下达,同意刑部的意见,并颁布全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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