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包括: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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