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属于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受法律保护。广义上的隐私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狭义上的隐私主要指男女两性方面的一些秘密。除了名誉权纠纷外,收藏投资中活动引发的隐私权的纠纷也非常值得关注。因钱钟书书信拍卖引发的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书藏家李国强一案就非常具有典型意义。
杨绛诉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和李国强侵犯隐私权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之一。该案值得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临时禁令,也是《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实施后针对侵害著作权行为作出的首例临时禁令,具有重大的示范意义。
诉前禁令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前为了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国外很早就有诉前禁令制度。我国的诉前禁令制度源于WTO的要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申请加入WTO的缔约国必须将禁令作为知识产权的司法救济措施。我国据此在加入WTO前夕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增加了禁令制度的内容。诉前禁令准确的叫法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目前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因此有时也被称为“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本案中,杨绛就是以著作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前,申请诉前禁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正式接纳了这一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诉前禁令的适用必须具备两个根本前提:一是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如不及时制止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申请诉前禁令除了提交《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申请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得提供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证明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人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如果是律师代为申请诉前禁令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禁令虽然是对合法权益所赋予的临时性法律救济,但救济方式却是限制或禁止对方的行为,一旦决定不当,可能导致对方的重大损害。因此,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合理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驳回其申请。收到诉前禁令申请后,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15日内应当起诉。如果不起诉的,法院将会解除禁令。如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法院对北京中贸圣佳拍卖有限公司作出的诉前禁令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即生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公司必须遵照执行。但是该裁定仅属于程序上的认定,并不意味着已经确认了中贸圣佳拍卖公司侵犯了杨绛著作权的事实或者法院对侵权行为的认识是绝对正确的。是否真正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权,还需经开庭审理,通过判决的方式来确认。法院裁定只是要求中贸圣佳拍卖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但是并没有要求取消拍卖活动。按法律规定,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如果不服法院的裁定,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一方面复议期间裁定并不停止执行。
本案是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临时禁令,由于案件涉及到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及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案件处理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审理法院积极合理采取保全措施,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在社会各界对钱钟书手稿即将被大规模曝光一事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地作出了司法禁令,既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权利,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公众造成影响。该禁令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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