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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案中的保险代位求偿分析

2017-01-20 09:48:10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时间。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在主要包括:交纳保险费,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危险发生的通知与防止或减少损失,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单证。

  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诉房言山一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作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北京瀚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财产(艺术品)保险合同,但是与房言山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房言山损毁的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是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的预展的拍卖标的,其行为侵害的是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的财产权,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起诉房言山呢?这里涉及到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即代为求偿制度。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则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这就是代为求偿制度。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保险法》第48条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若没有被保险人的协助,保险人在行使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时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因此,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负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义务。这项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第三人发出索赔通知,甚至提起诉讼,其目的在于保全诉讼时效利益,以保证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起诉第三人时不丧失诉讼时效;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与权利及权利受损害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被保险人知道的与第三人责任有关的所有情况。以保障保险人充分了解和评估保险代位权的价值和实现的机会。必要时经保险人申请被保险人应当作为第三人直接参与代位求偿诉讼。在保险理赔实务中,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往往要求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财产保险理赔中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要求被保险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一般为保险人提供之固定文本,内容大致包括报险单号、保险标的出险时间、已赔付金额、时间及权益转让的声明。这就是为什么在本案中,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要起诉房言山的主要目的,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向法院起诉侵权第三人是投保人的一项义务。一方面是为了保全诉讼时效利益,以保证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起诉第三人时不丧失诉讼时效。因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理赔完成之日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存在时间差,有可能造成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丧失,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履行一定的追偿义务,可以使诉讼时效得以延续,为保险公司可能提起的诉讼争取时间。另一方面,也是通过诉讼及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以便保障保险人充分了解和评估保险代位权的价值和实现的机会。

  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有两个,一是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二是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他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大致有三项:一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就是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对房言山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本案中保险公司只有先先行向拍卖公司支付了120万保险金后,才能取得向房言山代为求偿的权利;三是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本案中保险公司向房言山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它向拍卖公司支付的保险金额。

  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本案中的房言山就是自然人。在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第三人也享有抗辩权。比如在本案中,如果房言山认为保险公司不具有代为求偿权,他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进行抗辩。一是举证证明保险公司与拍卖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或者虽然有保险合同但是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二是举证证明保险公司未取得代位求偿权,比如举证证明保险公司尚未就保险标的受损害的部分向拍卖公司进行赔付,或者拍卖公司未向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三是举证证明保险公司代位的权利与其向拍卖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一致。四是举证证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不应该赔付。在诉讼中,房言山共襄法庭提供了13项证据:(1)京广中心保卫部证明复印件,说明被告是不小心碰碎展柜玻璃。(2)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业务规则》,说明被告按规则参观。(3)《法制晚报》刊登的《看展撞碎珍品花瓶遭索赔》的文章复印件,说明被告不应承担责任。(4)被告在2004年1月8日拍的头破照片,说明发生事故时,被告头上有损伤。(5)《委托拍卖书》复印件,说明该瓶存在“足修”。(6)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证明复印件,说明并未确定该瓶真伪。(7)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拍卖品介绍、照片。说明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没有如实表述本案标的物,本案标的物不值120万元。(8)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复印件,说明保单没有理赔范围,在何种条件下理赔多少。(9)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复印件,说明保管不善,保险人不赔偿。(10)《北京青年报》报道,说明事情真相。(11)其它报纸报道,说明事情真相。(12)黄明的书面证言,说明该瓶摔碎经过。(13)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登记表等17页,说明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文物公司、北京市文物局有间接控股关系。在这13项证据中,只有证据(8)和(9)与保险合同有关,但是都不构成实质性抗辩,不能否定保险公司享有的代为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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