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迹,它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艺术品泛指凝结着人类各种形式艺术劳动的,有某一具体表现和特定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学价值的物品。文物和艺术品两个概念既有重合又有区别,艺术品可以是文物,但文物不完全是艺术品。文物的范围更宽泛,它的范围由所在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即把一定年限内和一定范围内的实物定为文物,如伟人用过的生活用品,重要的历史文件、信件,都可以列入文物的范围,但它们都不是艺术品。文物类艺术品兼具有文物价值和艺术品审美价值,是收藏投资的重点对象。
关于文物的定义,古今中外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各国对文物的称谓不一致,范围也不尽相同。在我国历史上,“文物”二字联系在一起使用,始见于《左传》,《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这里的“文物”泛指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文物的涵义不同。到唐代,骆宾王诗:“文物俄迁谢,英灵有盛衰”;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这里“文物”的涵义已于近现代所指文物的涵义类似,泛指前代遗物了。北宋中叶之后,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兴起,以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当时的人们把这些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在明代和清初比较普遍使用的名称是“古董”或“骨董”,到清乾隆年间称为“古玩”。中华民国时期,古物的概念和包含的内容比过去更为广泛,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20世纪30年代中,“文物”一词又重被使用,1935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了《旧都文物略》,同年成立了专门负责研究、修整古代建筑的“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这时“文物”所指的对象已扩大到古建筑、古器物、古物乃至整个历史文化遗存。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在哈尔滨成立了东北文物管理委员会,同时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文物古迹保管办法》和《文物奖励规则》。至此,“文物”一词的概念和涵义与现在已完全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了“文物”一词。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把“文物”一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国际社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会议通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一般把“文物”称作为“文化财产”(CulturalProperty)或者“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二者所指的内容并不是等同的。从公约所列举的具体内容来看,前者是指可以移动的文物,后者是指不可移动的文物。总之,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也可以说,它是历史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重要的文化遗产。
我国于1983年成立了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根据1985年文化部党组(扩大)会议原则通过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条例》的规定,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处理文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改进文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采纳。2006年实施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管理规定》将“根据国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对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等级进行鉴定和评价”确定为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可能是受此影响,“文物鉴定”成了一个认可度较高的概念。其实确定一件文物产品是否属于文物的制度,准确的说应该是“文物认定制度”而不是“文物鉴定制度”,文物鉴定应当是文物认定工作重点一项内容。因为,是否属于文物是个法律问题,各国法律都对文物的范围作了规定,一件文化产品,只要符合“文物”的标准和范围,就应担属于文物,即便在客观上属于赝品,它也可能是文物。比如明代艺术家仿宋代的书画作品,虽然是仿品,也属于文物;而艺术品鉴定的工作主要是解决其年代和真伪问题。当然了,在认定文物时,很多情况下是离不开鉴定的。总之,在文物问题上,使用“文物认定”的概念要比“文物鉴定”的概念更为准确。
各国法律对于文物年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国际上起初曾将文物的年代下限定为1830年,这主要是受美国1930年关税条例的影响。该条例规定凡1830年以前制作的艺术品可以免税,不少国家据此就把1830年定为文物的年代下限。后来美国在1966年通过了新的关税条例,又规定“自免税进口报单提出之日起,凡一百年以前制作的文物”概予免税进口。因而目前按国际上一般惯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但是也有不少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另作规定,如希腊就把1450年作为文物的年代下限。
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文物的价值,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其中,一级文物的定级标准和范围是: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与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代表性文物;反映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代表性文物;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代表性文物;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经济剥削、政治压迫,以及有关著名起义领袖的代表性文物;反映了中外友好往来和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代表性文物;反映中华民族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代表性文物;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政治家、军事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及历代著名工匠的代表性文物;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代表性的善本;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代表性文物;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及其有关重大历史事件、领袖人物、著名烈士的代表性文物;反映有关中国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爱国侨胞及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代表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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