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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电费收条

2017-03-22 09:01:26 

民国时期的电费收条

  1888年7月23日,李鸿章在广州的两广总督衙门开启广州第一盏电灯,开启广州使用电力的历史。在李鸿章的大力支持下,广州电灯公司顺利创办了。李鸿章要求各个部门都不能阻挠公司的建设。我们可以从当时的报纸媒体《捷报》上看到,媒体上已经对尚未成立的电灯公司专门进行报道,称电灯的优点“除了照明外,另一优点,即可减少火灾。”可见电灯在当时是稀罕物。

  笔者于藏友处见到一份民国二十三年朱庚用户《广州市电力管理处电费收条》。用电3度,电费1员玖毫,电费附加壹成教育费为一毫五仙,电表每月租银四毫。通过这单据可见该用户街区曾经的繁荣,能用得上用得起电灯的非等闲之辈。收费按用电度数,按月结算,欠缴一个月“截灯”(即停电)。电费是每度电2毫。这里的“毫”,是广州毫洋(用银交易),1块银元等于10毫洋。当年的广州米价,大概是普通米每斤1毫左右。也就是说,当年的广州电价,1度电相当于2斤米的价格。这么算来,当时的电费,是如今电费的十倍左右了。

  按照当时的史料记载,因为当时的电灯泡都较单一,功率相比于如今也比较低。所以,多数安装电灯的人家,用电度数其实都相差不多。在广州安装电灯的人家每个月的电费差不多在1块银元上下。当时一个苦力工人,每个月的收入也就5块银元左右。也就是说,若是家里装了电灯,每个月要缴的电费,相当于普通工人工资的两成左右。电费一点都不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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