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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对非遗传承保护的新思考

2017-01-21 14:17:04 

  导语

  自2004年8月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中国已成为拥有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最多的国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名单已达1986人。但1986位传承人中,235人已经离世,剩下的传承人50%以上超过70周岁,老龄化严重。“繁荣”与“危机”,构成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两面。扎实做好非遗保护传承的工作,是我国履约十多年来必须反思的问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时代课题。

  要创新,更要完整传承

  非遗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每一代从事这些技艺、表演的传承人在继承中又会将自己的体会、经验融入其中,所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不留下时代的印记和元素。非遗的基因是不变的,但在这不变中,每一代传承人的思考和人生又会汇入非遗传承的历史长河中,形成非遗传承恒定性和流变性的统一。对于非遗的继承,关键在于完整性,传承人不仅要继承工艺,更要深刻地了解所从事的技艺的历史,包括这门技艺发展演变的过程、历代代表性人物的经验,甚至所衍生出的其他艺术的经验。

  只有建立起这样完整的认识,创新才有一个结实的根基,创造出来的新作品才可能是继承了深厚文化内涵的精湛艺术,否则连前辈的技艺还没有掌握,就谈创新,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例如,山东潍坊的风筝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非遗”的知名度带来风筝的商业化,原本竹制的风筝骨架正在被铝合金代替。“铝合金风筝”的精美外形使得顾客只得到一个风筝的“躯壳”,“装饰品”成了“不能飞的风筝”的新定位。这就是传承人缺乏文化自觉的结果,在创新的同时丧失了传承的根基。

  要科技,更要守住技艺

  我们要对非遗进行“生产性保护”,非遗传承人要在继承传统技艺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生活进行创意提升,然后再进入市场。但是,无论怎样创新,非遗技艺应把握一个核心要素,即不能放弃手工技艺,尤其在科技发达的今天,用计算机技术、机器人技术也可以做出很精致的作品,传承人一旦放弃传统的手工技艺,那么也就与一般的现代高科技产品没有本质的区别,丧失了手工技艺所特有的生命性。

  此外,随着生产材料、生产工具的不断变化,非遗技艺在创新过程中如何对待原材料的问题也值得思考。比如,以唐卡为例,其所使用的原料既可以是矿物原料,也可以是现代的化学原料,两者市场价格差别很大,成本差别也很大,但一般的消费者辨别不出来,那么,究竟是用最地道、最传统的原料,还是为了谋求利润空间,使用便宜材料,基本要依靠传承人的文化自觉,能够不受市场的影响,坚守手工技艺的信念。非遗的传承在技艺上不能被科技所取代,但在宣传推广、市场营销、经营运作上却可以加大与互联网的融合,这也是遗产保护的一个环节。

  要发展,更要坚守传统

  当下城镇化推进中的非遗传承保护是一个严肃而有挑战意味的课题。传统村落是大量非遗聚集、传承的载体,包括建筑群落、桥梁、庙宇、祠堂,生产生活、婚丧嫁娶、商贸集会、节庆祭祀、信仰崇拜等民俗、神话、传说、谚语、歌谣等口头传统以及民间工艺、美术音乐、戏曲舞蹈等等。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原住民流失、传统村落锐减,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关系渐渐逝去,依附其上的乡村文化日益瓦解,活态传承面临挑战。

  在当前城镇化进程中我们强调主动的坚守,需要毅力耐心更需要智慧,政府、学者和民间各有角色。政府在制定搬迁、复建规划时,应首先考虑非遗保护规划,使其融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并居核心地位。同时,以建设乡村文化生态空间为重点,改善居住、生存和传承环境,留下原住民,留住传承的本体。学者要走向田野尽可能多地保存、抢救并记录传统村落遗物,将村头田边的文化遗存纳入学术研究殿堂,把学术智慧转化为实践成果。

  要保护,更要提升素质

  对一种文化遗产的保护,必然是多样的、立体的。但应当看到,作为一种活态的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其“核心”还应集中在对传承人的保护上。只有传承人,才能让这种文化“活”起来。而现在,非遗界的一个现实情况是很多非遗传承人80%的时间花在了市场营销和品牌推广方面,只有20%的时间才能专心创作。同时,部分传统手工艺者的综合文化修养、设计创新能力不高,民族特色知名品牌缺失,行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不足。例如,文化部就在7月中旬启动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试点工作。

  目前这一工作已经在上海大学、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等18所院校陆续展开,预计举办培训班21个,培训人员1290人次,涉及剪纸、刺绣、编织、漆器髹饰、瓷器烧制、金属锻制、唐卡绘制等数十项非遗项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非遗传承人群提高当代实践水平和传承能力;帮助他们补文化修养之缺、设计意识之缺、市场意识之缺;帮助他们提高审美能力,提高传统工艺的设计制作水平,更好地将美带入作品、带进生活。

  要借鉴,更要完善法制

  中国制度性非遗保护始于2004年。至今,我国的非遗保护走过了10多年辉煌历程,出台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内的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非遗保护传承的框架体系,《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等针对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条例也纷纷创制。随着非遗保护的深入推进,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这就需要借鉴他国经验,加快非遗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制定。

  例如,在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叫做“无形文化”,这一称谓源于1950年,这也是日本颁布《文化财保护法》、开启对非遗法律性保护的年头。《文化财保护法》划定了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其中和服位列第二条。至今根据法律规定,身着和服的游客可以免费进入京都所有博物馆,京都出租车为着和服乘客提供九五折优惠。而在中国,旗袍曾于1934年被当时的法律列为“国服”——这是旗袍唯一一次获得法定“国服”地位,自此之后,“国服”字眼再未出现在法律条款中。可见,日本对于非遗的立法保护工作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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