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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书画学会简介

2017-04-04 20:30:21 中国老年书画学会
  中国老年书画学会是由《中国书画导报》编辑部发起,全国老年书画家和老年书画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中国老年书画学会于2011年11月在首届全国中老年书画创作交流研讨会的基础上成立,秘书处设在安徽省合肥市。学会宗旨为:团结全国老年书画家,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增进各地区、各民族老年书画家的联系,为继承和弘扬传统书画艺术不懈努力。
 
  中国老年书画学会设秘书处、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书法委员会、篆刻委员会、中国画委员会、理论委员会。吸收个人和团体会员。作为一个学习型的中老年书画组织,其理念与《中国书画导报》办报精神一脉相承,主张尊重传统、学习传统。“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正是因为中国老年书画学会对广大会员的尊重与培养,才有更多的书画爱好者加入学会,互相交流,互相提高。
 
  中国老年书画学会成立四年来,在国家老龄委、中国书协、中国美协相关领导的关怀下,在全国老年书画家的支持下,不断创新,稳健发展。截至2015年11月1日,中国老年书画学会现有全国会员1733人,其中理事155人,各专业委员会委员133人。通过会员自身的努力和学会的扶植,在会员中,现有中国书协会员43人,中国美协会员18人,有近200人同时担任了各地老年书画学会的主要领导。
 
 
  中国老年书画学会章程
(2012年1月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老年书画学会
第二条  中国老年书画学会是由《中国书画导报》编辑部发起,全国老年书画家和老年书画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宗旨:团结全国老年书画家,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增进各地区、各民族老年书画家的联系,为继承和弘扬传统书画艺术不懈努力。
第四条  任务:
(一)加强书画专业理论研究,提高老年书画创作队伍的素质和学术水平;
(二)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老年书画工作者队伍,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书画创作;
  (三)积极举办书画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从事老年书画创作研究,或老年书画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向学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正式会员。
第六条  申请人资格:
    (一)在书画创作上有较高成就;
    (二)在老年书画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学会秘书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讨论;
(三)审查通过后,由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获得学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有权对学会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五)有权向学会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维护学会利益,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向会员介绍自己的经验并提供帮助;
    (四)积极承担学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向学会缴纳会费。
第九条  凡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学会劝告无效,经秘书处讨论通过,可对其采取暂停活动、劝其退会、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应交回会员证书。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因故不能继续从事书画创作或学术研究者,经确认,其会籍相应停止。
第十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会籍的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意促进我国书画事业发展的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外籍学者,可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员,有条件享受本会会员权利。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产生的办法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其它须经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中国老年书画学会的常设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常务会议。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制定学会工作纲要,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会员的奖励和惩戒;
    (五)审议批准学会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对外代表中国老年书画学会;
  (九)决定学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学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人选从理事中协商提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会长任职期间,如遇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会长职责,自行免去职务,从副会长中另行协商产生,必要时另行聘任。
第十七条  学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秘书处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聘任后为学会理事。秘书长对会长负责,主持学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学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书画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学会可聘请书画领域有名望、热心于书画事业发展和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二十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书法委员会、篆刻委员会、中国画委员会、理论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在全国各省设立分会,吸收个人和团体会员。会刊为《中国书画导报》。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资助;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的经营收入。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秘书处拟定并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章程修改权归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新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后方可生效。
 
中国老年书画学会
201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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