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国家公共财政对于学术活动的资助力度逐年增加,科研经费在管理和使用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政府、学界以及公众面前。一方面,资助金额的大幅增长,使得学术研究事业成为公共财政支出中的重要项目,科研活动因此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管的强度也在不断增加。由于在研究经费的使用上,各种被标签为“学术腐败”的违规性操作被不断曝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运行效度以及研究人员本身的职业操守等都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另一方面,由于监管力度的加强,造成了科研人员在经费花销审核以及报账等一系列环节中受到了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它不仅牵制了研究方向和研究问题的选择,更是极大地牵扯了研究人员的时间和精力。
一面是不断增长的监管需要,另一面则是一线研究人员对于现行监管模式的普遍性抵触。这样一种矛盾,使得对于当前的科研管理制度进行重新的思考成为一种必须。总体上看,在当下围绕科研经费审计制度的争论中,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实践逻辑:从学术管理者的角度来看,科研活动受到公共财政的资助,因此它有义务接受出资者的监管乃至评价;而站在学术从业者的立场上,研究活动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则使得将学术成果作为一种有着明确预期的“产品”、在生产过程的方方面面对其施加影响和控制是不合理的。本文认为,为了超越这样一种对立,有必要引入当代“学术治理”的相关理论,来为我们看待知识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而改革当前的学术管理制度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框架。
二、理论框架:学术治理理论
随着“治理理论”(governance theory)逐渐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尝试将其应用于知识生产、管理以及应用的具体实践中。在知识社会学、高等教育研究、医疗管理以及“科学的社会研究”(STS)领域,都出现了一批研究成果。尽管这些成果在研究问题上面各有侧重,所使用的核心概念也有区别——从“学术治理”(academic governance)[1]、“科学治理”(governance of science)[2]、“知识治理”(governance of knowledge)[3]再到“研究治理”(research governance)[4]。但它们的基础理论背景都是相似的,都是在一个以“大科学”为特征的时代中探讨知识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在这些治理理论看来,当代的知识生产活动不再外在于整个社会,而是构成了社会自身不可割裂的一部分;因此,它在形态以及组织方式上也已经不再局限在高校、科研机构等“象牙塔”里,而是同当代社会深度交融。总之,知识和学术已经成为一项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影响深刻的社会事业。在这样的情境下,围绕知识活动本身的管理实践活动,以及对于这样一种管理实践的考察都不应当局限于认知活动自身,而要将这样一种活动的社会后果反思性地囊括在考察过程中。
对于众多的学术治理研究来说,其理论基础大都可以追溯到富勒(Steve Fuller)的科学治理思想。富勒区分了两种围绕科学政治的意识形态:自由(主义)的(liberal)和社群(主义)的(communitarian)。其中,自由主义科学观强调科学秩序源于科学中的学术自主,个体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研究对象,并对研究结论负责;而社群主义则主张,科学是一项集体性的事业,其合法性源于整个社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关切,因此它应当对特定社群(而非个体)负责,并且应当符合集体的价值期许。但是在富勒看来,无论是自由主义的还是社群主义的科学观,都没有对科学活动的一项特殊之处,即“犯错权”(right to be wrong)进行重视[2]11~12。富勒认为,科学事业的进步依赖于一种可错的、开放的讨论环境,即每个个体拥有“犯错的权利”,而且并不因为这种犯错以及相互之间的批评而使自身利益蒙受损失。在认识论层面,犯错权构成了内在于科学知识的本质性特征;科学认知的不断进步,便是在保障犯错的过程中逐渐累积起来的。
对于科学活动中“犯错权”的强调构成了富勒同时批评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科学观的切入点。针对自由主义来说,身处一个大科学的时代,一项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一方面不得不依靠来自社会的大量前期投入,另一方面也会产生不可预知的社会后果。在这种情形中,面对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可能错误、风险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个体实际上是无力承担的。而针对社群主义来说,将(一种源自社会和集体的)价值观预设——即某种“政治正确”——强行置于科学之上,实际上抹杀了认知活动同民主政治中其他活动的差别,并且破坏了科学事业进步所赖以维系的开放性环境。总之,自由主义者没有看到,或者有意地忽视了科学活动的可错性,对其间隐含的巨大的社会风险“视而不见”;而社群主义者尽管意识到了这种风险,却试图通过一种科学以外的手段来对其进行限制和否定,实际上使科学活动得以开展的环境基础不复存在——“不允许犯错”的观念形态,在消除科学所带来的社会风险的同时,也消灭了科学本身,因为诸如不确定性、可错性、风险等特征并不外在于科学,而本身便是科学的一部分,内在于科学的认知过程之中。而为了超越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科学观,富勒提出科学治理的“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学说,该学说假定,对于一个“善治的科学”以及“良序的社会”来说,最好的状态便是在集体承担责任的基础上,确保“犯错权”的充分实现[2]15。富勒认为,科学的治理,便是寻找上述假设的实现条件[5]。
富勒的理论推动了STS的分支领域“公众理解科学”的研究。与此同时,包括温(B.Wynne)、欧文(A.Irwin)等学者,则通过对公民参与科技决策能力问题的研究,为治理理论的可行性提供了经验上的论证[6]。作为其结果,社会治理成为当下西方学术界在探讨知识/学术问题时的一个普遍性视角。在看待知识问题时,它们都享有一个共同的假定,即不再把认知问题看成是一个纯粹的逻辑范畴,而是把社会因素视作认知过程中最为核心和本质的要素。这一点也体现在诸如德兰迪(G.Delanty)对于现代性阶段的划分[7]、吉本斯(M.Gibbons)关于模式II的阐述[8]、以及惠特利(R.Whitley)对智力组织的比较性研究中[9]。围绕当代知识的治理问题,相关的研究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第一,它强调当前知识在应用于社会时所产生的各种不可预知的社会后果,尤其是各种社会风险;第二,它强调在围绕知识生产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以及在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决策过程中,社会以及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而无论是对于知识所带来的社会风险的警惕,还是对于公众参与的倡导,其背后的价值预设都同当代西方的社会结构(市民社会)以及文化形式(多元主义)密不可分——这样的一种社会构成与文化思潮为学术治理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思想资源。
三、学术治理理论的适用性分析
对于当前的中国社会来说,学术/知识/科学的社会治理理论对于在当代视野中重新审视知识与社会的关系,从而进一步改革科研体制,实现学术的“善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社会治理的基本思路,也可以作为中国学术体制改革的借鉴和参照。但是,当把由富勒等人所提出的治理理论作为分析中国的学术体制的概念框架时,有必要根据中国学术体制自身的形态特征,以及中国学术所置身的、不同于西方的社会文化情境,对原有的概念框架进行修正。概括来讲,对于中国学术治理问题来说,它同西方相比最值得注意的差别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当下西方主流的学术治理学说更多针对的是一个在西方已经存续了上百年的认知传统和学术体制。这样一种认知传统和学术体制建立在西方学术共同体长期自治的基础之上,它是围绕“同行评议”等原则,通过专业和学科分化形成的“自然秩序”。经过长时期的发展,这种秩序已经形成了高度的自主性(autonomy)特征,拥有了自己特殊的权威、习惯、信念与规范结构。尽管20世纪后半叶以来的“大科学时代”对于这种自主性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无论从体制层面还是从认知层面,都没有改变原有的学术自治局面。只是在原有学术自治的制度安排之外更多地承担起了社会以及应用性职能,而在学术的评价标准等方面都没有发生变化。例如,对于大科学或所谓“组织化的现代性”阶段的西方科学来说,学术权威的产生依然是基于学术共同体的集体承认;与之前相比,它只是更多地以“专家”的角色出现在公众面前,并更多地同政府以及相关社会组织进行合作。
针对上述情况,治理理论所面对的,必然是一个学术研究的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加、研究产出所引发的社会后果越来越不确定,同时,学术活动却依旧同社会高度区隔的情形。治理理论通过强调在知识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参与,试图消解这种矛盾,并减少因此带来的风险,它的重点,是如何使当代学术和科学“走出坚固的象牙塔”。但是,正如走出象牙塔的前提是象牙塔的存在一样,学术治理的前提是一个自主的学术制度的建立以及成熟。但是,对于中国的学术研究来说,这种自主性是不充分的。中国的学术研究事业在其演进历程中缺少富勒所说的、围绕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充分”争论。对于中国学术来说,一方面,它的秩序并不是从一个培育成熟的学术传统中内生出来的;同时,它在演进过程中,也还在不断地受到各种外在力量的持续塑造。另一方面,当代中国学术事业却面临着与西方同样的治理问题,亟需对认知活动的社会后果进行重新审视——尤其是知识产出并非源自一个纯粹的学术认知共同体,而是同其背后的政治、权力等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时。总之,对于西方学术治理理论来说,“科学中的社会”并不成为问题(因此相关学说对此较少涉及),问题在于“社会中的科学”;而在中国的社会情境中探讨学术治理时,需要同时解决“构筑象牙塔”与“走出象牙塔”的双重问题。这使得在中国谈论学术治理时,需要立足于多个维度,尤其是要将学术本身的自主性作为治理的核心议题。
第二,在将富勒等学者提出的学术治理理论应用到中国现实的社会情境时,有必要考虑中国同西方相比在宏观社会结构层面所具有的重大差异。对于西方的治理理论来说,它的提出所基于的社会文化情境,是西方业已培育成熟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各种治理学说尽管在具体细节上有所差异,但都天然地预设了市民社会的存在,并且将其作为了承接学术治理的主体。在理想的情形中,各类公民团体、大众媒介以及非政府组织等机构,加上学术共同体本身、政府(代议制机构以及行政当局)、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都可以在一个“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中,通过各种渠道,参与诸如“学术研究如何进行资助”以及“知识成果如何应用”等问题的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普通公民以及社会组织通过制度化的途径表达他们对于认知问题的关切,而学术共同体需要就其研究可能引发的社会后果进行充分预估和汇报,对社会和民众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总之,学术治理理论预设了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风险控制理论,即认为最大限度降低新知识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的方法,只能是通过社会各方之间最为彻底的沟通与协商,使问题的各种面向以及可能能够得到最为充分的呈现。
但是,西方治理理论所预设的承接主体在中国却呈现出不同的样态。首先,中国社会传统上缺少西方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在市民社会的培育方面也并不成熟。与西方社会基于多元主体所形成的扁平化结构相比,中国社会更多地呈现出一元的、层级性的结构特征。在组织方式和动员模式方面,它依靠的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超级科层组织”(super bureaucracy),由该组织来承担绝大多数的社会管理职能,并且主导社会事业的发展——这一点也同西方社会那种自下而上的组织动员模式,以及社会事业的自治自为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因此,在社会主体缺失的情形中,中国社会情境的学术治理,其承接主体必然是各类政府行政机构,而非社会力量。治理主体的不同,会对学术治理的模式以及具体实践效果产生极大的影响,同样也会关系到学术治理的原初目标能否实现。因此,对于在中国的社会情境之中探讨学术治理问题来说,有必要将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作为关键性的变量加以考虑。
根据以上表述,本文认为,学术治理的相关理论,可以为我们分析中国的学术治理问题提供一个基本的框架;它同样也为我们展示了在晚期现代性阶段,或者在一个理想型的知识社会之中,学术研究同整个外部环境之间在逻辑层面上应当具有的关系模式。这样一种关系模式可以作为一种方向性的指引,成为我们改革当下学术研究体制的一个参照系。但是,在应用治理学说分析中国现实的时候,也需要根据中国国内特殊的研究环境以及社会结构特征,按照学术治理的总体性思路重新设计具体方案,在一种本土性的学术治理视野中,来描述、解释以及规范国内的学术研究体制。
四、双重失却:学术治理视域中的中国学术监管
“失却”(weightless)一词最初由社会学家布迪厄(P.Bourdieu)提出,意在表达一种研究者带着“学究眼光”去看待社会世界,导致“对真实世界的疏离”,从而造成认知失真的谬误状况[10]。本文借用这样一个概念,将“失却”的涵义表述为:一种制度安排或者政策规定,由于对其所施行的手段、目的不加反思,用一种先入的逻辑替代现实对象的实际运行逻辑,从而在施行过程中,达不到制度约束或政策推行原本所应当具有的“分量”(weight),导致其失效。现实中,制度与政策的失却主要可以归结为两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不能充分考虑政策对象的利益诉求,或是对于社会世界的运行机制本身不够熟悉,政策制定者、现行体制机制的管理者一厢情愿地推行某种想法,或是想当然地认为制度和政策能够天然达到其目的,产生预想的效果。在此过程中,他们忽视了其所针对的对象对于相关政策以及制度的理解和反应,从而使政策/制度或违背其设立初衷,或形同虚设,或产生某种“未预后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s)。第二,制度建设以及政策推行所倚赖的科层环境有其自身的运行逻辑,一项制度/政策要想被科层组织所接纳,必然要按照科层组织的逻辑行事,不能与其抵牾。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制度/政策的原初目标会逐渐被科层组织自身的目标所置换。
对于当代中国学术制度的“失却”来说,经费审计制度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由于当前中国的学术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经费问题来安排的,知识生产活动同当代中国社会发生关联的最主要的制度化途径也是由政府主导的、有计划的、体系性的资助行为。表面上看,这种以公共财政经费的拨付与成果验收为核心内容的审计制度预设了两方面的立场:一方面,一个“良序”的学术研究事业会使整个社会受益,因此有必要通过包括审计制度在内的特定制度设置,来保证知识产出的持续和高效;另一方面,知识生产活动的合法性源自社会的赋予,因此有必要通过对研究经费进行严格审计等方式,使学术研究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社会所期望的方向进行。但是,上述两方面的预设在现实中却造成某种“两难”:一方面,监管的加强,并没有因此带来学术活动的“良序”,反而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科研报账秩序,还在管理阶层与研究人员之间形成“结构性紧张”、甚至致使双方的矛盾激化;而另一方面,审计的严格和监管的加强也并没有消除科研经费的不规范使用以及科研制度本身的各种其它“漏洞”。总之,一个同时以“促进知识生产”以及“代理社会利益”为目的的政策/制度设计,在现实中却同时造成了知识与社会的“双重失却”:
1.认知的失却(weightless of knowledge)
根据前述分析,任何组织化的认知活动都需要形成相应的秩序作为支撑。对于中国的学术事业来说,由于它并非基于一个自发的秩序,因此以科层制组织所代表的“外部秩序”便会在这样一种专门性的认知事业中起到支配作用。而由于缺少“内部秩序”与之调和,该外在秩序便倾向于认定:认知事业的合法性源于认知的成果的产出;因此,学术研究体制便应当符合某种一般性的产品生产的逻辑,表现为“投入-产出”之间的相关性。因此一方面,该思路强调通过投入(包括投入的多少以及投入方向的选择)来对知识生产活动进行“调控”;另一方面,也通过这样一种思路来形成学术成果的考核机制——即按照投入来规定“产出”所应达到的标准。尽管这样一种外部性标准对于研究事业的确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治理的视角来看,它最大的问题,是用一种单维的视角代替了围绕学术研究的多维度视角之间的平衡与博弈,并且将特殊主义的学术知识生产,即“投入-认识-产出”,简化为普遍主义的“投入-产出”的产品生产,在此过程中,认知的逻辑被“产品的逻辑”所取代。
外部秩序以及单维视角导致了一连串的后果,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处于科研投入与产出两环节之间最为关键的认知环节被“黑箱化”。在一个围绕认知活动建立起来的制度中,认知活动本身反而被忽略了。将认知的成果视作一种由于定向投入而必然导致可预期产出的“产品”,其问题在于,它抹杀了认知活动的特殊性——相比于“产品”,认知是不确定的,它充满着可能性,而且并不一定符合投入产出原则。如果将其严格置于外部秩序中,按照外部性标准对其进行要求,其结果只能使认知活动“程式化”,即表面上符合外部性的评价标准,但实际上却是出于功利性的考虑,选择那些“有着明确产出预期、容易出成果”的例行问题去研究,而避免那些有着高认知风险、前景不明朗的问题。由于学术本身的考虑不能得到兼顾,导致大量研究成果在低水平上的重复,不能真正推动认知的进步。
2.社会的失却(weightless of society)
一种以经费审计等外部性约束为主要特征的学术管理体制,不仅对认知活动本身的自主发展施行了种种不合理的限制,它实际上也并没有能够真正地站在社会的立场上,自觉回应社会需求;对于认知产品对于社会所产生的不可预知的后果,更是没有自觉意识来进行评估和预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当代中国的学术审计制度本身又是十分粗放的,它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地承担起相关的社会责任。按照前面的分析,中国学术所处的社会文化情境同西方最主要的区别是治理主体的缺失,这便造成了:对于中国社会来说,所谓的“社会诉求”是一种隐性的存在,它需要被发掘和阐释。这样一种阐释权却往往不在公众手中,而是被其它社会力量“代言”。在这种情形下,学术活动的社会合法性宣称很容易被一种管理主义话语所取代——行政组织以为公共领域代言的方式,将学术活动纳入到科层制的运行秩序之中,借此对认知活动做出种种或明显或潜在的限制。而研究人员出于利益考虑,主动研究政府或企业组织感兴趣的问题时,并不会考虑相关的研究是否会将整个社会置于风险之中。面对可能的风险,现行的学术监管实际上又缺少制度化的措施。其结果,是形成了“政治-经济-学术精英”同公众的区隔;同时,学术成果可以不经审视地应用于社会,风险被有意地忽略。
五、结论:学术治理的中国命题
根据以上分析,中国当下围绕学术活动的制度安排使得无论知识还是社会都处于一种失语的状态。这样一种状况背后的原因,是没有把对知识的社会后果的反思性调控纳入其制度安排中,其背后的理论预设仍然是一种现代主义的知识观,认为知识有着外在于社会的、独立的存在形态和生成模式。而认知活动在当代社会中地位和角色的变化,使得按照一种新的“知识-社会”关系模式重新审视学术研究活动成为一种必须。与旧的关系相比,这种新关系模式不见得成为一种封闭的理论体系,而更多地是以一种假设或者一种方向性实践原则的形式出现,然后经过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商谈以及具体情境中的博弈而成。我们可以根据前文中的分析,试着提出如下治理原则:
第一,培育自主性的学术秩序,认定一个具有良好内部秩序的学术体制对于整个社会的多元和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即将学术作为一种自主性的社会事业来看待,以研究事业本身的繁荣作为学术治理的核心目标。
第二,按照认知活动的特点,对包括经费审计制度在内的整个学术监管制度进行反思和调整,能够理解和包容认知活动的长期性、不确定性、非功利性,甚至易错性,能够容忍研究的失败。
第三,探索管理机构的新型社会角色,反思和调整自身作为管理者以及“对上负责”的角色定位,将其重新定位为沟通学术研究与社会公众的组织中介。
第四,区分对待不同类型的知识产品,在不干预正常学术秩序的同时,对特定研究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进行系统评估。
第五,培育反思和纠错机制,防止对于治理理论的误读,尤其是通过提倡治理理论进一步妨害学术自主性的做法。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学术治理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当前学术体制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实际上是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而学术治理的展开,同样有赖于整体社会治理实践的推进。对于学术管理部门来说,也应当根据这样一种总体性原则,来对自身的实践进行反思以及重新定位,从而作为范例,来为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的培育、新型政府—社会关系的建立等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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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科学与社会》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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