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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日】质疑“学术权力”:兼论和谐社会的另一层含义

2017-01-23 09:01:09 
 

      在讨论当今中国大学存在的种种弊端时,学者们经常提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学术权力”。尽管在学者们提出的观点中不乏切中要害的真知灼见,而且探讨该问题的意图是值得肯定的,但在笔者看来,“学术权力”是错误的词汇组合,是不能成立的。从国外引进某些概念时①,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该概念能否成立或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等。还有,所谓“学术权力”问题涉及的不仅局限于学术领域及大学校园,实际上牵涉到政府管理在相关方面的定位以及与之相关的体制问题,更是与如何理解并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密切相关。

一、权力及其特征

    无论对权力概念怎么界定,通常把权力当作影响他人及其行为的能力,是存在于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关系中的现象。关于权力,可以通过其特征了解得更清楚。由于权力是以组织为载体②,因此,本文将以组织中的权力为重点来考察权力的特征。

    (1)强制性。权力是能产生强制性服从的能力,因此它和强制性的权威以及实行压制的能力相关③。权力事实的成立是以强制性服从为前提,这种强制性服从通常是出于因违背权力主体意愿将带来的后果所产生的畏惧心理而导致的。人们之所以服从,主要是因为这种能力以各种资源或手段为基础,或者说,权力主体通常动员自己所掌握的资源或手段来迫使权力客体做出服从行为④。但是,如果即便动员各种手段或资源也得不到权力客体的服从,就谈不上权力可言。

    (2)关系性。权力存在于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的关系之中,换句话说,以权力为媒介或中介形成组织中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的关系,因此,权力的关系性特征也可以称为媒介性或中介性特征。权力的关系性说明根本不可能存在单方面的权力,权力在交互作用中体现其存在,这也是权力影响的相互性。但是,这种关系性说明的是权力的所在及交互作用性质,这并不意味着“权力平等”,因为如果权力真的“平等”了就不会有政治或缺乏权力⑤。

    (3)方向性。所谓方向性,是指从“高处”向“低处”的权力流向。我们很难说处于下级的人员通过“说服”或“知识”等来影响自己上级有关组织事务的决定,就认为下级对上级行使了权力。这里的关键在于权力的地位,特别是在科层组织中,权力地位至少在其主要方面是确定的,而且往往是基于角色要求而赋予的。韩非子的如下经典表述有助于我们理解权力的这种特征。“桀为天子,能治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非千钧轻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⑥。这里的“势”应理解为由权力地位所产生的势能,而高低之分的根据则是权力关系上用来倚靠的地位,这种“高”与“低”的地位就决定了权力“从上而下”的方向性。

    (4)资源依赖性。权力存在于诸种资源的不对称之中⑦。无论是组织部门还是组织中的个人,因各自所掌握资源的不充分,不得不依赖于那些掌握了自己所需资源的部门或个人。通常,对某种资源的依赖程度和受权力支配的程度是成正比例关系的。这种对资源的依赖程度主要取决于资源对组织和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性或稀缺性程度。这又意味着,如果无求于他人或其他部门,那么就没有必要依赖于他人,也就不会受权力主体的支配。

    (5)工具性。工具性在这里可以理解为与丹尼斯·朗所说的有意性及有效性相似的概念⑧。从本质上看,权力是其主体达到一定目的的工具;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权力,行为主体所追求的目的或利益就难以实现。权力本身并不能直接满足人们的某种生活需求,但由于权力具有显著的“交换价值”,而且在逻辑上只有掌握了权力才能行使权力(这并不意味着严格意义上的前后关系),因此权力在实际过程中转化成目的,成为各行为主体竞相追逐的对象。这又说明,权力如同货币一样,给掌权者带来心理上的满足感。然而,与货币不同的是,权力不能被占有⑨,因为权力存在于关系之中。

    (6)动态性。权力无论在质还是量上都不是“定数”,而是取决于很多变量的函数。如果把非正式组织排除在本文的讨论之外,那么组织中的权力就是依托在某一个特定职务上的职权(至少在规范化程度较高的科层组织中是如此)。这种职权是赋予某一个特定地位上的,而这种地位是为了履行某种角色任务而存在,是完成角色任务的手段。不管由谁来承担这个角色并履行其职务,都具有相应的职权。因此,组织中的权力并不是属于个人的,而是属于组织结构中的某个特定职位。这就说明,组织中的权力大小取决于组织中的职位和角色任务及其重要性程度,以及管辖权的范围大小程度。但是,因承担其职位的人的不同,就会表现出不同的权力活动结果。这并不是因为其职权的不同,而是由于应用或使用其职权的权力主体(个性、品质、仪表、气质、知识、素质等)以及具体状况或情境的不同而导致的结果。职权在组织过程的一定阶段上可以而且应该是稳定的,但正是由于权力的这种动态性质和个人特征,以及组织与复杂的环境所进行的信息、能量及物质上的交换,使组织中的权力关系始终处在变化之中。

    有必要说明,由于权力的载体是组织,因此,权力因组织及其相关情景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如权力的强度、权力所采取的形式等);但是,作为权力,本质上理应具备上述特征,这些特征不会因组织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此外,由于社会领域中的权力(如政治学或社会学上的阶级权力等)太过笼统,只有通过其中的组织才能得到合理而更符合实际的说明。

二、学术无权力

    众所周知,学术是追求真理或揭示事物内在规律的活动,而大学是生产和传授知识并教育和培养学生的组织。从本质上讲,学术是从事高于感性和“知性⑩”的理性活动,说到底是学者跟知识及客观规律打交道而不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活动。无论是追求真理还是传授知识及教育学生,都不可以通过强制来达到,而作为学术活动主要对象的真理不是通过权力就可以发现的。因此,上述权力的关系性特征并不适用于学术,这也否定了在学术领域中以强制性的方式支配他人行为来贯彻自己意图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就其本质而言,学术领域中根本没有权力可寄生的空间,即学术无权力。不仅学术无权力,“学术权威”也是不存在的,即便是存在,也只是对学者以往所积累的学术成就的评价和信任。然而,学术是以否定既往成就的方式得到发展,即探求真理的过程是在发现和修正以往和现有知识中存在的错误的过程中得到实现的,这也是学术之所以存在的意义所在。而且,以往的成就不能证明现在乃至以后的“权威”,而现在的学术成果及其水平还必须在同行之间的学术交流与碰撞中得到检验。

    当然,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屡屡发生通过某种权力手段来压制学术活动、甚至歪曲学术活动过程和结果的情况。而且,由于人类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性,学术活动所得到的并不都是真理。但是,学术问题的根本是真与伪的问题,这种问题是无法通过权力来做出判断的。另外,学术问题没有从“高处”向“低处”流的方向性。在学术问题上绝对不应该“上级” (学术上根本就没有什么上级)说了算,也不能以“势”压人来解决学术问题,更不能根据学者所掌握的权力资源及所占据的位置来判断其活动和成果的价值。学术外的地位、势力、所掌握的资源等,决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增加学术活动及其成果价值的价码。

    而且,尽管有不少出于兴趣致力于某一个学术问题或“无意”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情况,但大部分学术活动的目的性都很强。不过,与权力的目的性相比,这种目的性有根本的区别。权力的目的性主要体现在其工具性上。权力或货币的工具性是“纯粹”的,其价值除了交换价值(依此支配他人行为或通过交换来获得所期待的其他价值,由此产生正反两个方面的意义)以及掌握这种工具而得到的心理满足以外,几乎没有其他直接的正面价值。与此不同,学术的价值可以用“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来概括。在此意义上,学术的价值并不在于它的工具性,学术活动本身就是人类为自己的生存发展而必须孜孜以求的目的。总体上看,学术及其成果的积累和发展意味着人类生存能力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学术的价值在于在前人学术成果基础上的系统梳理和进一步发展,因此剽窃和简单的重复就不具备任何学术价值。评价其成果也不像权力那样凭借地位或资源,更不能根据通过其行为能够换来多少其他价值来判断,相反,每一个学术领域的内在逻辑(11)或实证经验才是真正的评价标准。而且,有些学术成果还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得到证实或得到认可,其价值终归不是现实性很强的权力能够左右得了的。此外,学术决不能因其制度化了的角色要求而相对稳定,也不会因人的因素而发生变化,即与权力的动态性完全不同。关于这一点,无须本文赘述。

    以上是为了说明“学术无权力”而做的一些说明,这些当然不是关于学术的全部特征和内容的概括,更不是说所有身处学术机构的人都能做到符合这些要求的行为来。

三、学术管理权力的本质特征

    尽管“学术无权力”,但学术与其管理组织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因此“学术无权力”并不意味着管理学术活动的组织也没有权力。任何群集活动都必须协调相关行为,这就产生专门负责决定整体意志(即决策)并贯彻其决定内容以及协调组织各部门各层级工作的职位及其相应的权力,这与组织的产生是同一个逻辑。然而,根据组织的不同性质,其中的职位设置和权力分配是有重大区别的。根据本文的需要及所探索的“问题”性质,这里将组织分为探索“怎么办”问题的组织和探索“为什么”问题的组织(12)。在现实中,只要没有现成的方案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就必须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即关于“怎么办”的答案。大部分企业组织、政治组织、军事组织等都具有这种特征。但是,这种组织与探索“为什么”问题的组织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一个是探索现实性很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另一个是探索事物的内在规律。这两者之间区别很大,以至于原本应基于事物内在规律的方案,在没有具备相关规律的知识时也可以或有时往往必须做出有关行动方案的选择,并马上交给执行机关付诸实际。这两种组织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这就是探索“为什么”问题的组织没有必要具备执行组织,因为即便发现了事物的内在规律也要审视具体情况才能制定“怎么办”的方案,关于事物内在规律的知识与解决问题的方案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距离。探索“怎么办”问题的组织则拥有强有力的执行组织,不然关于“怎么办”的方案就毫无意义。

    由于这种根本区别,这两种组织表现为完全不同的组织结构。探索“怎么办”问题的组织由于现实问题的紧迫性必须将所选方案付诸实际,因此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执行活动并把执行组织建构成等级性较强的科层制,由此产生角色地位及相应的权力,这是必然的。但是,探索“为什么”问题的组织则不同。在这种组织中,能否探索到“为什么”的答案取决于探索者的悟性和努力等因素,因此必须给探索者提供可探索的条件或活动空间,而在这种条件或活动空间中最重要的就是自由。“学术无禁区”的理由就在这里,任何大学的自由度在所有类型组织中是最高的原因也在于此。同理,这种组织的管理并不是为了制定现实性很强的方案或贯彻决策意图,而是为了保障探索者能力的充分发挥。因此,在这种组织中即便存在权力,也是作为“后勤”的权力而已。从组织理论角度上看,学术组织中的管理权力是协调独立性很强的各专家学者活动的“联络装置”(13),这种“联络装置”本身不可能具备专家学者之上的权威,也没有这个必要。这种“后勤”功能或“联络装置”意义上的管理人员不可以干扰探索者的工作,更不能支配学术行为。这是这种组织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学术管理权力的本质特征。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专业化的深入,学术组织越来越多,其规模也越来越大,其成员的水平和热情及学术成果的价值都各不相同,因此对这些要做出客观的评价。而且,从事学术活动的人还有自己的利益(主要表现在其工作成果的报偿和与自己地位或资历相应的待遇以及为争取科研项目资助等方面),但组织资源又有限,难以满足学术探索活动的所有需要。而在“官本位”意识较强的现实条件下,“当官”所带来的“附带效应”也是相当诱人的。以上就是在学术管理组织中竞相争夺学术管理权力的主要原因。

    因此,在解决学术组织中因管理权力而产生的问题上,应该在不破坏上述学术组织原则前提下,从对学术活动(包括学位评定和学科发展等问题)以及资源的分配及其成果的合理而公正的评价方面着手(14),而合理与公正的生存空间只能通过公开和充分的理性讨论才能打造。如上所述,学术无权力,但权力却有很强的支配性(用另一词汇来表述就是侵犯性),至少与政治或经济领域相比,学术领域的“防御”能力很差。而且我们必须承认,社会中大部分人对权力和物质利益的追求远胜过对学术的热爱。如果没有强制性的防护墙和全社会对学术活动的普遍尊重,学术活动根本不可能防御来自权力的侵扰,学术也难以健康发展。因此,在一个既以学术为主要活动内容又无法回避管理权力的组织中,必须严格地界定学术管理权力的作用和界限。否则,不仅权力会干扰学术活动,学术组织中的资源也将倾斜到掌权者即“后勤”那里,组织的运行和性质随之被扭曲。此外,有必要严格区别学术活动和行政工作及两者可兼任的工作(如所谓“双肩挑”),而在那些可以兼任的工作中也要分清主次,还要做出制度安排以防行政工作干扰学术活动,这里重要的是相关资源尤其是权力的合理分配(15)。需强调的是,由于现实中学术资源的稀缺以及科研资助项目等作为评职称方面的重要依据,在资源分配及其争夺方面甚至不惜变相违规的行为也经常发生。因此,必须制定并严格维护公正、客观、透明的制度规范,以防学术活动受到不正当权力行为的干扰。从当今中国学术场景来看,这是一个非常紧迫的事情。

四、领域的守护与领域间的适当关系

    通常将社会领域划分为政治、经济、社会(狭义上的),其中每一个领域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若干领域。这种划分只是要说明一点,即每个领域都有自己固有的核心价值。这种核心价值是各领域之所以存在的意义所在,也是区别于其他领域的根本原因,由此形成并保持自己固有的运行机理。如果这一运行机理遭受破坏,就相应地损坏乃至危及其生命。例如,在公共领域引入经济领域的绩效评估方法,就造成大量公共资产的浪费并产生不少以公权侵害百姓利益的事情;为了人的舒适生活或“经济发展”而从自然界猎取过多的资源,就必然受到大自然的“报复”。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由此产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而只有在社会各领域之间形成和谐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社会各领域都存在于一个大社会之中,因此领域之间形成某种关系是必然的,但其关系必须保持适当的程度。所谓社会各领域之间关系的适当程度是这样一种状态,即尊重各社会领域的存在及其自身的特殊价值,并以一种自律状态而区别于其他领域的本质特征来相对独立地存在,在此前提下与其他领域形成“各司其职”并“互不侵犯”或不越过领域间界限的社会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每一种领域以自己的特长贡献于社会,同时从其他领域获取自己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也是自己所不能生产的资源。社会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才能得到持续而合理地发展。因此,守护自己的领域或领域的自律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并在此前提下与其他领域形成适当的关系,这就是本文对和谐社会所做的另一种解释。

    为了实现这种意义上的和谐社会,重要的是了解清楚领域之间的界限并合理安排领域之间的结合部。领域间的结合部是不同领域交流各自资源的通道,也是不同领域交互作用的途径和场所。因此,领域间结合部的健全,将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各领域的正常运行和各领域之间的适当关系。这正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这一结合部已经超出了各领域能够自理的范围,管理这样一种超出各领域事务的任务必须由超脱各领域的公共机构来承担。做不到这一点就是政府的“缺位”。另一方面,领域间结合部又限定了公共机构的职权范围,即公共机构的活动如果越出这一结合部的管理范围并以“官场”逻辑来深入干预其他领域,就是“越位”或“错位”。以上实际上就是政府职能的定位问题。

    总之,尽管参与讨论“学术权力”问题的大部分学者意在限制大学等学术性组织中的行政权力,但对社会领域的本质特征及其作为的不正确理解,以及社会中某一领域的过分膨胀(如官本位),才是阻碍其他领域发挥应有作用和正常运行的主要原因。我们总不能给本无权力的学术以权力并再去调节与其相关行政权力的关系。相反,应该让学术能够守护自己的核心价值并以此为前提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而包括学术领域在内的社会各领域要做到自我守护或自律并以此为前提形成领域间的适当关系。这是“和谐社会”这一重要概念理应包含的一个重要内容。

    【注释】:

    (1)在中国,“学术权力”的概念主要是随着伯顿·克拉克的《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的翻译出版而传播开来的。

    (2)(7)(9)[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6、109页。

    (3)[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2页。

    (4)[美]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第128~130页。

    (5)(8)[美]丹尼斯·朗:《权力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1页,第3~21页。

    (6)《韩非子》,《功名》。

    (10)贺麟认为,“‘知性’一词指理解的性能,包括规定、判断、分析、推论、区别、比较等认识的性能或求知的能力在内,简称‘知性’。特别就认识能力而言,感性、知性、理性都是认识能力辩证发展的三个阶段。”(见[德]黑格尔《小逻辑》(新版序言),商务印书馆,1980。)如果去掉黑格尔哲学中的神秘性,如黑格尔说“理性的对象是上帝”,并把学术或理性等概念不仅限于哲学范围来讨论,那么关于学术的上述解释应该能够接受。另外,培训并使人掌握某种技巧或重复性活动而带来的熟练也不是学术活动,“熟知与真知有别。熟知只是对于眼前事物熟视无睹,未加深思。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序言里,有‘熟知非真知’的名言。”见该书第37页的注释。

    (11)这里所说的某一学术领域的内在逻辑,要具体通过同事们的客观评价来得到体现。同事们的客观评价实际上反映的是该领域的发展水平和所积累知识体系的完善程度。因此,这种评价本身并不具备终极性质,只是体现该领域完善过程中同行们共享的合理性。

    (12)组织的种类很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组织作多种分类。

    (13)在组织理论中,将那些没有高层次的等级结构,没有永久性的部门,没有正式的规定,没有标准化的程序,在这种结构下由专家组成并做出决策和进行工作的组织称为临时体制。大体上,这种组织的具体形式包括矩阵式组织结构、业务(项目)小组、同事组织等。在这种组织中通常设置“联络装置”。

    (14)为了做到合理而公正的评价,必须避免评价工作的权力集中在少数“权威”手里的情况发生。为此,应该安排尽可能多的同行和同事来参与这种工作。当然,评价者的姓名不应公开,以防“拉帮结伙”或“暗箱操作”以及“权钱交易”等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15)在这方面,国外很多大学的做法是有借鉴意义的,如系主任是“跑腿儿”的角色,院长是具有较强“名誉”意义的职位且两三年一届地轮流担任,在系和院的重要问题上主要由教授会议做出决定等,而那些行政性事务是由专职职员来完成。

(来源:《广东社会科学》(广州)2008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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