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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学术腐败现象与治理对策

2017-01-25 08:49:08 

学术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实际是社会腐败在学术研究领域的表现。学术腐败定义比较宽泛,主要是指违法、违纪违规和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腐败的治理对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目前有效的对策应从舆论监督、加强法治、完善制度、综合治理、改善教育等方面和环节入手。

一、学术腐败现象

(一)学术腐败的定义

目前,关于学术腐败已成为一个热点议题,随着一些“学术腐败”现象相继被揭露,“学术腐败”给人的感觉是“无处不在”,这也影响了整个学术研究工作者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清除学术腐败”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尤其在网络上也炒得沸沸扬扬。但何谓“学术腐败”,对学术腐败是否应有一个准确、规范的定义?却是概念模模糊糊,大家似乎都在说同一个东西,却又都有各自不尽相同的理解。因而,我们既可以用“科学研究中的不正当行为”来泛指一些品行道德层面的行为是某种程度的学术腐败,也可以把为了获得项目的资助或职称评审、发表论文及出版著作而去进行某种行贿、受贿行为称为学术腐败;同时还可以把诸如抄袭、剽窃他人学术研究成果,评审专家违规操作、串联,进行不正当交易等称为学术腐败。总之,学术腐败的定义涵盖似乎很宽泛,似乎很难有一个准确、规范的标准。如果一定要有一个相对准确的说法的话,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不同层次加以概括说明。一是违法,如在学术研究中为获取利益而行贿受贿;二是违纪违规,如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评审职称或项目违反规定,私下透露评审结果或者串联起来投票、拉票等;三是违反学术道德,如弄虚作假、人为编造实验数据及结果等等。这些都可以称之为学术腐败。

(二)表现形式与范围规模

“学术腐败”不是中国所特有的,而是全世界学术界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论及中国的学术腐败及其主要表现,从目前已披露的案例来看,虽然数量不多,但影响极大。其中以“王铭铭剽窃事件”和“陈进汉芯造假事件”最为有名。前者已涉及著作权侵犯,有明显违法行为,后者涉及学术造假,骗取科研项目基金和获取个人利益,也有违法、违规以及学术道德问题。当然,两人都受到了相应处罚。其他较有名的案例还有天津外国语学院沈履伟抄袭案等等。从这些已披露的案例特点看,均涉及违法、违纪违规、违反学术道德等;从表现形式看,我们的问卷调查列举了考试、职称评定、发表论文、申报成果、申请项目支助五个方面,在这五个方面均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并且已得到大部分受调查者的肯定答复,说明学术腐败表现形式范围很广,涉及学术活动的方方面面。不过,由于已披露并立案查处的数量实在不多,我们无法准确推算学术腐败案件的数量,因而,亦无法准确评估学术腐败的规模(详细情况请见《学术腐败现象与治理对策》调查问卷结果分析报告的第二部分,表现形式及严重程度)。

同时,评价中国学术腐败的范围与规模必然涉及目前整个中国社会的腐败问题。而关于中国目前的社会腐败程度民间看法与官方数据却大相径庭。或许受此影响,在我们关于学术腐败的问卷调查中,高达44.10%的人认为中国的学术腐败是全局性腐败,这多少令人震惊。而认为中国的学术腐败只是局部性的人,也占47.69%,只有不到8%的人,认为学术腐败只是极少数。这组数据令我们困惑。因为从我们所能收集到的公开的有关学术腐败的案例信息表明:学术腐败只是极少数。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李主其说:“基金委成立15年来,共资助过约24万人次,聘请的评审专家大约有3万人。去年一年收到的来信投诉有86件,其中涉及科学家评审不公的有23件,重复申请的10件,抄袭、剽窃别人成果的10件,滥用基金经费的7件,冒名申请的4件,弄虚作假的11件。这86件指的是举报的数据,但是真正通过我们调查核实下来的不超过10件。这与24万、3万相比是微乎其微的。”但同时,民间调查,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学术批评网主持人杨玉圣统计,国内几乎所有著名高校都已经传出有学者“涉嫌”学术造假或腐败,被点名或被质疑卷进学术造假或学术腐败的学者教授不下百人。因而,我们以为,不同的渠道,不同的范围,不同的调查对象,结论不同也很自然。不过,对于目前中国的学术腐败的范围与规模的评估,一方面限于能力、人员、财力等因素制约,我们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答案;另一方面,我们认为,问题还是出在前面提及的关于学术腐败的定义。理解不同,标准不同,结果也就不同。或者不如这样说,涉嫌“学术腐败”的人,可能不少,但证据确凿能够定性的却不多。

(三)社会反响

如前所述,学术腐败的真正案例并不多,但其社会反响却非常大。有的学者甚至痛心疾首地指出其“影响恶劣”,使原本清高的、一尘不染的学术殿堂也染上了“铜臭”,并惊呼这是整个社会腐败蔓延,加速堕落的表现。我们对200人的问卷调查表明,听说过学术腐败的人有183人,占问卷调查人数的93.84%,没听说过的为12人,只占6.16%。这说明学术腐败知晓度相当高,受关注程度也相当高,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另一方面,反映在中国受管制程度较低,自由度较高的网络媒体上,两个著名的反学术腐败网站,“学术批评网”和“新雨丝网”知名度也颇高,知道并上过两个网站的分别达到30%和近50%,再加上有15%的人是通过交谈而获知腐败信息的,而网上信息最快,是交谈传播渠道的重要信息源,网络媒体几乎可以说是关于学术腐败的最重要的披露与传播渠道之一。当然,媒体的商业性“炒作”,肯定是扩大社会影响的助推器之一。这一点毫不奇怪,而且,我们应该随着中国社会市场化改革取向的深入和发展,社会公开性及透明度的增加,学会逐步的适应。

(四)分析对策

前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针对中国社会的腐败问题指出:要标本兼治,注重预防,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中纪委代表党中央,也明确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并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要求全体党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切实把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吴官正还进一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第二,要坚持依靠发展民主来防治腐败;第三,要坚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第四,要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相统一;第五,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我们认为,这些原则方针无疑都是非常正确的。但这些都是针对全国的社会腐败而言的,对于学术腐败,却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的、有针对性的、并且确实有可操作性的、有效的政策制度等措施。

二、治理对策

通过在几所高校和研究机构进行的问卷调查及相关纪检人员的走访,可清楚地看到学术腐败在我国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中所产生的影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及“青年学生”这一社会群体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也有比其所占社会阶层更大的社会影响。而他们的观点建议,以及通过对他们的问卷答案统计分析,应具有较为普遍的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这一切可以成为我们进行对策分析的重要基础。

因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第一,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运用社会舆论力量加强对学术腐败的监督。即正确、合理地使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加强对学术腐败的监督力度。虽然事实上在对学术腐败这类所谓“社会阴暗”面的披露报道方面,新闻舆论报道确实有一定的内部限制,但通过我们走访调查发现,运用这种社会舆论的力量来推动反学术腐败工作的开展,是目前最有效最有力度的办法。比如,我们在一所大学走访其纪检人员,他们认为,属于道德层面的学术腐败不应该由他们负责,因为所举报的案例并不违纪,而且,没有举报,只有风言议论或网上炒作,他们概不受理。这非常可以理解。因为谁都不希望自己所管辖的地界出问题。非常可笑的是,就在这位纪检负责人信誓旦旦地说他们的学校没有学术腐败之时、网上却正在热炒其研究生院副院长剽窃学生的论文。这个例子说明了许多问题。非常值得深思。(一)学术腐败的界定不明确,导致管理者不明,纪检部门还是教工学术风纪委员会?(二)制度规定不完善。(三)普遍的“护短”行为。尤其是后者,没有外界社会舆论力量的推动,公开透明的批评,很难指望学校自己来清扫自身的灰尘。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本能的“护短”也在所难免。而越演越烈轰动全国的矿难腐败,对新闻记者的不择手段封杀甚至追杀,以及几乎所有的矿难腐败都是由有良知的新闻记者首先披露,都充分证明了新闻舆论力量对腐败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正确、合理地使用社会新闻舆论的力量,加强对学术腐败的监督,也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或者说实施条件。

首先,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新闻舆论对腐败的监督作用,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曾指出,“切实加强新闻舆论对腐败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其次,对学术腐败的舆论监督,特别是网上的舆论监督早就存在。“学术批评网”和“新雨丝网”等网站尽管人们对其作用有不同的看法和议论,但其存在本身和对学术腐败的不断地披露曝光,确实能起到震慑和监督的作用。

其三,中国的社会腐败包括学术腐败,从已披露的大量案例来看,涉及的官员级别并不特别高,处级干部最多,司局级次之,副部级已很少,因此,披露曝光的敏感度也会相应降低。特别是学术圈内,大多不涉及官员或高级别的官员,且学术毕竟有别于政治,不会对党和政府的权威带来过量损害。

其四,事实上,虽然公开透明的舆论批评不多,但“民间议论”的所谓社会新闻舆论并不少。这种“民议”小道流传,多有不实报道,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党群、干群关系,降低党和政府威信,新闻舆论的公开透明反而是消除这种影响的根本办法,而且,随着社会的改革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新闻舆论监督也在不断加强,大家可以看到,自1989年“六四风波”后,中国社会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大,公开化透明度的开放指标显著提高,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新闻媒体,虽然也强调正面报道为主,但一定程度的新闻舆论对社会腐败揭露、抨击、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大,某种程度上已形成一定的监督腐败的社会舆论氛围,我们戏称为所谓的“小骂大帮忙”。从实际效果看,这股正在崛起的民主社会称之为社会制衡的第四极的力量,对遏制腐败,清除社会毒瘤,伸张正义,提高公民社会道德水平,加强社会的监督与制衡,维护社会稳定,巩固执政党的地位终究是有益的。

第二,加强法治。

我们讲“法治”有两层含义:

一是具体的“有形”的“法制建设”。首先,我们对于社会腐败进行惩治的法律体系不是是否完善的问题,而是存在重大的结构性缺陷,其中最为人们诟病的是我们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的“阳光法案”。据说从1987年有关部门就开始酝酿一部关于政府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法律,二十多年仍未出台,不知何因。

其次,惩治腐败的法律力度也远远不够,其结果常常是腐败成本过低,根本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其三,针对反学术腐败的专门的法律条文几乎是空白,相关的司法解释严重滞后,而且解释混乱,如抄袭、剽窃等切实可循的案例太少,司法争议界定困难。

其四,一个更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腐败人物判刑入狱后,常常以各种借口获得假释和所谓“保外就医”,继续花天酒地享用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出去的贪污腐败的“成果”。这极大地鼓舞了腐败行为,以至现今社会腐败成风,热衷搞腐败的人“前仆后继,勇往直前”。表明已有法律制度也得不到有效的遵守,法律的权威受到蔑视和戏弄。

二是指“依法治国”。这里,我们之所以讲加强“法治”而不是加强“法制”是有特定考虑的。所谓“法治”首先是指人门对法的观念和理解。我们常说某国是法治国家,除该国的法律体系制度建设外,更重要的是指该国人民的法律观念和素质。学术腐败问题也是如此。因此,我们讲加强法治实际就是指转变人们对法律的观念,举一个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如我们问卷调查中的一个结果:据报载,内地一到港某大学求学的女研究生,将一万元现金放进教授的信箱,欲向其索取试题及答案,教授向廉正公署报案,结果女研究生一万元换来行贿罪及六个月的刑期,您如何看待这种对学术腐败的“零容忍”?因为对这种学术腐败的“零容忍”,实际也是对是否违法的“零容忍”。虽然回答教授做得对的占大多数,但也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只是认为教授太不近人情,而不重视其行为已经“违法”。尤其是那位女学生,她一定不知道自己在违法,或者知道违法却不知后果如此严重。这说明在国人的关于“法”的观念中,人们日常行为的道德底线与法律观念中“零容忍”的底线,存在相当大的重合模糊的区域。而观念的转变决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移风易俗,改造中国”。这应该是一代人或几代人法治教育的问题,而且是管理者首先转变观念,带头“依法办事”,真正“依法治国”。

第三,完善制度。

制度建设是杜绝学术腐败的根本措施。也就是说是“治根”的办法。虽然我们并不完全赞同这种说法(下面有详细说明),但在反学术腐败方面,确实存在制度漏洞。令人欣喜的是,有关方面都在积极行动,着手反学术腐败的制度建设。如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表示,教育部的目标也是要实现学术纯洁、惩处学术腐败。并已出台若干制度规范。问题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呼吁,关键还在于如何去做。针对公开信中成立“学术纪律仲裁委员会”的建议,这位发言人表示,教育部针对学术抄袭等问题,即将成立的学风建设委员会就是类似的机构。此前,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副司长袁振国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学风建设委员会将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拟定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细则。再如科技部也正从三个方面加强政府科技投入的监管力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针对科技经费执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建立更为科学有效的过程管理监督机制。二是实施课题制,建立以预算管理为核心的经费管理新机制。在预算配置方面,实行预算评审评估机制,改变传统的“半页纸(指立项申请书)定预算”的现象。在经费管理方面,实行事前预算评估、事中经费监督和财务检查、事后财务验收和审计的全程预算管理程序。三是以专项审计方式加强科技经费监管。自2004年开始,科技部开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大范周的科技经费专项审计工作,对发现的个别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再有中国科协也出台了《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以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自觉遵守科学道德规范,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净化学术风气等等。

不过,我们认为,要想在制度层面尽可能完善,却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我们认为,制度建设与完善,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法律制度建设。这一点后面第三部分有详述,此处暂略。其次,行政管理规章。其三,行业道德规范。对于行政管理规章和行业道德规范,从纵的层面看,中央各部委的管理规章及行业规范已经建立,其进一步的完善措施也已陆续出台或即将出台,下一步则是各省一级以及各单位的横向的行政管理规章和行业道德规范的制度建设,据我们不完全的了解,只有个别省份及单位有较为完善的制度措施,大部分地方及单位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有的出了问题,甚至找不到处理部门,或管理部门不明确,形成互相推诿的情况,要花大力去落实与完善,这将是反学术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的重点。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完善制度也只是反学术腐败工作的一部分,更重要的还在于管理与监督工作的落实及实际执行。

我们认为,制度只有当其真正有效运转的时候,才具有效力。在调研中我们切实感到,管理与监督的落实和执行是反学术腐败工作中最大的问题。大量的揭露出的学术腐败的案例,与其说是制度缺陷,不如说是管理漏洞。当然,这也是中国最大的社会问题。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制不规,熟人社会,熟视无睹,甚至和气生财,并达至“和谐稳定”。究其原因,我们发现不仅管理者,乃至被管理者所真正看重并实际遵守的似乎远不是我们的公开标示的所谓制度一类的东西,而是另外一种看不见、摸不着、但却用得上的东西——被定义为潜规则的东西。这有调查的几组数据支持我们的观点:如问卷调查之一显示:您认为在评职、晋级中规章制度和潜规则哪个起的作用大?

回答制度规定的32人,占16.41%,回答潜规则的85人,占43.58%,回答不好说的76人,占38.97%,拒绝回答或回答不明确的2人,占1.02%。

问卷调查之二显示:您认为潜规则的存在是否大大削弱了制度规定的效力?回答是的135人,占69.23%,否的24人,占12.30%,不好说的35人,占17.94%,拒绝回答或回答不明确的1人,占0.51%。

这表明,潜规则成了大多数人承认并遵守的规则。也只有这样似乎才可以解释为什么当一件腐败案件被披露后,人们反思制度缺陷时,却发现国法、党纪、政纪都有规定(当然不一定非常完善),如党政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等,年年申报,却年年谎报,以至被查处时,一下子冒出成千上百万的资产,一句话,不是没有制度,不是没有监督,只是没有有效执行和有效监督而已。其结果是制度效力大大削减,其神圣和尊严受到嘲弄,它们的存在似乎变成摆样子的东西了。

最后,顺便说一下制度规范在中国国情特色下的困境以及潜规则的问题。这也是我们为什么并不完全赞同制度建设是杜绝学术腐败的根本措施这种说法的原因。也是我们不把制度建设放在首位的原因。当一个社会对它所标明为规范的东西不再奉若神明时,它肯定在奉行另一套规则,因为众所周知没有规则,社会便无法运行。这便是所谓潜规则,有人称它为厚黑学,而且并不是现在才有,而是从古至今都存在。也许,在国家的大是大非的问题潜规则还没有太大的效力,但在日常生活中的那些小是小非的(如评职晋级等)问题上却可以大显身手。

第四,综合治理。

顾名思义,强调综合治理原因很简单,第一,反学术腐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如同改革一样,需要整体推进,所谓各项措施应成龙配套、齐头并进,该立法的尽快立法,政策该出台的马上出台,该完善的着手完善,属于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风纪也应督促落实。总之,在党的领导下,各方应共同努力,编织一个严密的反学术腐败的体系。第二,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相当多涉嫌学术腐败的案例迟迟得不到处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立案调查、取证等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必须加强大局意识,积极、有效的协调配合,如违纪涉及纪检部门,违法涉及公检机关、违规涉及行政主管部门,违反道德风纪涉及教工学术风纪委员会等,而大部分案例实际上都有所涉及,只有统一领导协调配合才更有效率。

第五,改进教育。

我们把教育放在诸多反学术腐败政策、措施排序稍后的位置,并不意味着我们轻视教育的作用,而是我们认为,目前的反社会腐败,特别是反学术腐败的教育作用,效果不显著。这其中有许多重要原因,特别值得深刻反思。第一是教育的内容缺乏针对性。我们认为在党员先进性教育及道德情操教育之外,最应加强的是遵法守规观念的教育,是切实加强人们对执行国家法律、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的教育。而且教育的目的是要转变人们的遵法守规观念,形成对法规、对制度的敬畏,对钢性执法的敬畏,而不是对人(领导者)的敬畏。第二,教育的方式、方法的针对性。实际上最好最有效的教育效果莫过于行动和事例。空洞的说教和思想政治工作,没有行动和事例永远都显得苍白无力,只有真正触及了人们早已习以为常的观念、习惯和行为,并且没有下不为例,才能产生教育的“震撼”和效果。而且,领导带头遵法守规,是取得最好的教育结果的关键。第三,人们观念的转变和新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当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某种程度上是所谓“移风易俗,改造中国”的大事,需要从小抓起,从人们观念的形成抓起,培养遵法守规观念,养成遵法守规习惯。

总之,关于目前的学术腐败现象及其治理对策,我们认为,对策固然重要,但管理更重要,加强监督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这是我们从实际调研中感受最为迫切的,也正是从这一思考问题的角度出发,我们在对策建议的排序上,把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运用社会舆论力量加强对学术腐败的监督放在首位,这是目前最有效和立竿见影的办法。同时,把加强法治放在紧随其后的位置,是表明对学术腐败标本兼治的原则。完善制度本身就是加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治理是从系统和整体出发,注重成效的重要方法。改进和加强教育是惩防并重的根本措施。

【参考文献】

[1]余三定.关于惩治学术腐败讨论的评述[J].云梦学刊,2008,(2).

 

(原载《云梦学刊》200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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