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座谈会对于当前学术界存在的科研诚信、学风建设、学科建设、学科伦理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其中,取得的最为重大的一项成果就是,将学术立法这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逐渐提上了政府立法的议事日程。尽管这里只是提出了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立法问题,但也在相当程度上昭示出整个中国学术建设的法制化的趋向。这无论是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还是从促进中国学术健康发展的角度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中国学术建设正在形成法制化建设的自觉意识,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学术建设在法治化建设的道路上迈出了可喜而重要的一步:中国学术建设由以往偏重道德建设、提倡学者自律的内省阶段,发展到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并重,学者自律与他律并举的新阶段。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灵魂,两者是一种相辅相成,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没有一定道德维系的法律是脱离实际的,没有说服力的,而没有相关法律保障的道德,则是苍白的,甚至是形同虚设的。很长一个时期以来,中国学术界所频繁爆出的学术腐败问题屡屡见诸报端,许多当事人也并非无名之辈,而是在学术界有了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专家学者,其中也不乏教授博导,甚至院士。这些人并非不清楚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而是故意为之,肆意为之,突破了学术道德底线的约束。他们之所以如此有恃无恐,充分暴露了中国学术研究领域的法制缺失、法治盲点所导致的种种弊病和痼疾。学界的有识之士针对种种学术不端行为,展开了批评和反省,这对于净化学术空气,建设优良学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之所以仍然感觉到这些批评和反省对于学风好转、学术规范的效果不甚明显,除了这些文章“破”多、“立”少、批评有余,建设不足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时下学术界所出现的种种学术腐败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学术道德能够约束的范围。相比之下,一些西方国家对待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问题,则更多地借助法律。自1992年起,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就成立了“研究诚实办公室”,专门接受和处理对学术腐败行为的举报。在德国,处理学术腐败主要依靠法律,相关的司法条文不仅涉及民法,甚至涉及刑法。德国法律界及科研界的普遍看法是,学术腐败不仅属于道德范畴,而且由于其发生领域的特殊性,可能与许多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关,因而必须以法律手段严加惩处。就目前整个中国学术界的现状来看,已经到了为整个中国学术立章建制、立法定规的时候了。
因而,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中国学术界、教育界、法律界人士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借鉴国外相关成熟经验的情况下,适时颁行《中国学术法》或者是《中国科学研究法》,为中国学术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才是根治种种学术腐败问题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治本之策。笔者不惴浅陋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立法,重点加以建设:学术诚信、科研管理、学术规范、科研协作、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成果出版发表、学术交流等。科研诚信立法建设和规范建设仅仅是中国学术立法建设中的一个环节。如果仅止于此,将会使整个学术建设具有非常大的局限性。这是因为科学研究立法,包括社会科学研究立法,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异常庞大的系统工程,牵扯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到社会的众多领域,仅仅将科研诚信纳入法制和规范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是不够的,更何况科学研究根本目的之一就是求真、求实。也就是说,科研诚信应该是科学研究者必备的一项基本素质,可以成为学术立法的内容之一,而不应该成为科学研究立法的基本目标。
实践也证明,调查、处理学术腐败,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手段做后盾,才能够尽可能地保持学术的高尚和圣洁,促进中国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这部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决定了,制定和颁行这部法律势必会涉及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两大学科门类的诸多方面和领域,是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将会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但随着中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学术研究在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影响日渐广泛,中国科学研究法制化,中国学术法治化的发展趋势将是不可改变的,也是无法阻挡的。(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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