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科学技术学的研究(science studies)中,对科学争论的研究(scientific controversies studies)一直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因为它体现了科学的文化研究纲领,而且还是破解诸多科学技术学理论困境的良好契入点。因此,科学争论的研究一直备受重视。科学争论是现实科学活动中最为常见的学术冲突或矛盾,从表面上看,科学争论的目的似乎应该是追求真理,然而,事实却并没有人们想像的那么乐观。科学争论的目的往往非常复杂,在现实的科学活动中,多数情况下科学争论实际上是对学术主权的争夺。这一特殊的争论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争论的发生、发展、结束机制及其社会意义。因此,深入考察科学争论的现实目的,既是深入揭示科学争论本质的要求,也是破解科学争论研究诸多困境的一个重要选择。本文在批判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提出学术主权(academical sovereignty)这一概念,并以此为理论基础,全面审视科学争论的实质及其相关问题。
1 学术主权概念提出的历史必然
一般来说,新概念的提出需要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现有理论面临难以克服的困境,要求提出新的概念来谋求突破;二是当时的学术环境已经为新概念的提出创造了必要的思想准备。学术主权概念的提出,首先源于当前科学争论研究面临的理论困境,其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是:科学争论的本质是什么?目的何在?这个问题可分为三个子问题:①科学争论发起的潜在原因是什么?②科学争论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什么?③科学争论是如何结束的?依据对这三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我们可以把已有的科学争论研究分成实证主义、功能主义和利益主义三种解释方式。
第一,关于科学争论的实证主义解释。在逻辑实证主义与批判理性主义看来,科学的目的是获得关于经验世界的精确表象,与此相应,科学争论的本质和目的也应该是,通过理性论争,渐次剔除错误的、模糊的、片面的认识,进而不断获得更精确、更普遍之真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尽管科学家的个人因素或群体倾向会对争论进程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最终决定争论结果的,是逻辑规则和实验检验,因此,经由理性论争确定下来的知识必然是纯粹客观的、价值无涉的。在实证主义看来,科学争论发生的潜在原因是不同主体对于相同客体的认知差异,这些差异不是存在本身的差异,而是认识主体感性表象的差异,并且差异能够而且必须通过逻辑论证和实验检验来逐步消除,从而获得关于存在本身的正确认识。然而问题是,认知差异只是科学争论发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换言之,认知差异并不必然地导致科学争论的发生,在全世界的教室里,每天都存在着老师和学生之间对同一事物的认知差异,但绝大多数时候都不会导致科学争论的发生,这是因为,就某一知识而言,老师基本上拥有绝对的学术权威,对此大多数学生也都予以认同。那么,究竟什么是导致科学争论发生的直接原因呢?显然,这是一个只有对科学争论主体进行深入研究之后才能回答的问题,然而,实证主义解释基本上忽视甚至力求排除意志目的、文化倾向、个性品质等主体性因素,理想化的描述虽然具有学理上的正确性,却也造成其本身难以克服的理论困境——它无法解释在科学活动中认识差异随处可见,但科学争论却并非如影相随这一矛盾。实证主义解释由于追求理论纯粹性而忽视主体性因素的内在矛盾,也提示了克服这一矛盾的可能方向——从对科学争论的理性说明转向社会文化解释,从忽视主体性要素转向重视其在科学争论中的意义。
第二,关于科学争论的功能主义解释。所谓功能主义解释,着重强调的是科学成果的实效性。默顿(Robert Morton)从功能主义社会学视角考察了科学发现优先权之争的意义,尽管这一研究并未直接涉及关于科学知识内容的争论,但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之争并非仅仅是做出发现的时间次序之争,比发现时间更重要的是某项成果能否称得上是“合格的”的科学发现,因为如果是不科学的、错误的、伪造的或剽窃的成果,无论其出现时间多早,都不可能获得任何发现的优先权。就像中国的成语“画饼充饥”“望梅止渴”不可能获得条件反射定律的发现优先权一样。因此,科学发现优先权的争论与科学发现内容本身的争论是本质相关的,这也表明,科学争论的功能主义解释,比实证主义解释更加全面和深刻。按照功能主义的解释,科学发现优先权争论的目的显然是为了获取优先权,优先权是科学家独创性贡献的历史确认,也是其成功履行社会角色的重要标志。默顿把发现优先权比作是科学家的“科学财产”,但是这种财产与一般的物质财产不同,它被削减得只剩下科学共同体承认某位科学家在导致某一成就方面起了独特作用这一惟一权利[1],默顿没有进一步追问“科学财产”和“承认”本身蕴涵的社会文化意义。因此,在下列问题未能获得满意回答之前,关于科学发现优先权的说明很难说是令人满意的:多重发现真的存在吗?多重发现是怎样形成的?判断某项工作是否为“科学发现”的标准是什么?判断标准本身是如何确定的?科学家争得发现优先权只是为证明自己是一个合格的科学家吗?“合格”本身又蕴涵着什么社会文化意义呢?标识发现优先权的各种符号——祖名制、奖项、头衔等——具有什么更深的社会文化意义吗?对这些问题的探究将引导我们对于科学争论的本质及其目的的深入理解。
第三,关于科学争论的利益主义解释。科学争论的利益主义解释是对功能主义解释的扬弃,它一方面把默顿虚构的理想的“科学财产”具体化为现实的社会利益,另一方面又把社会利益看做是构成科学知识的必需要素。巴恩斯(Barry Barnes)指出,科学知识的产生过程只能用一种方式来解释:要么作为默顿的产物,就是无私利性的个人被动面对实在的产物,科学家头脑应该脱离科学家本人的情感、生活方式、信念之类的主观因素去观察世界;要么是在特定环境中为具有特殊技巧、特定利益的个人或群体所生产。巴恩斯认为:对科学理论的评价和接受也是在科学家个人偏爱及群体利益的追求中进行的,科学知识本质上是在个人偏爱与群体利益相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产品,是在特定群体利益,有时是在民族利益驱动下得以建构的社会产品[2]。科学知识社会学打破了科学认识争论与科学社会争论的分割,使两者变成彼此内在的统一整体——认识论争内在地蕴含着不同群体的社会利益冲突,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和磋商又塑造了科学论争的结果。因此,不同于实证主义科学观所塑造的纯粹为了追求真理而争论的理想图式,在利益主义看来,获取更多的经济、政治等社会利益(social interests)或信誉(credits)是科学争论更切实、更直接的目标。拉图尔(Bruno Latour)、塞蒂纳(Karin Knorr-Cetina)、柯林斯(Harry Collins)等人的案例研究也表明,由于存在理论和实验的解释柔性,实际上并不存在绝对的检验标准,科学争论的结束机制往往是由“核心群”(core-set)或行动者(actors)相互磋商并达成“共识”(consensus)或结成“行动者网络”(actor network)来实现的。但是,关于科学争论的利益主义解释也存有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利益(信誉)概念的黑箱化。利益或信誉是科学争论利益主义解释的理论基础和核心,但是社会利益的意义与特征并没有被深入而详细地阐述,而是作为一个现成的“黑箱”来简单应用;二是意向性要素的缺失。科学争论是由现实的、具体的科学主体参与的实践活动,因此他们发起或参与争论的动机、目的、意志等因素理应受到足够的重视。这两个问题又启示我们进一步反思以下若干问题;社会利益具有什么特性使其成为科学家竞相追逐的目标?社会利益的存在本质与内在结构是什么?核心群是如何形成的,它与其他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这种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如果科学知识是核心群达成的共识,那么它又蕴涵着什么社会文化意义?凡此等等。
要合理解答以上问题,就必须全面反思科学争论的本质及其意义,尤其是科学争论的目的这个关系全局的关键问题,研究至此,引入学术主权的概念就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了,综合上述各种观点,我们认为,在现实的科学活动中,多数情况下科学争论的实质是对学术主权的争夺,在科学争论中,学术主权具有明确的内涵与特征。
2 学术主权概念提出的理论基础
历史上关于科学争论的已有成果为我们提出学术主权概念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提出学术主权概念,首先是科学权力话语体系结构的内在需求。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们都把建立公理化体系作为科学理论的理想形态,公理化体系本质上是由公理、定理、定律、概念等组成的逻辑自洽完备的级差性话语体系。在这个逻辑体系中,公理处于最高的位置,它们是被人们普遍认同的自明真理,因此在理论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其他理论或假说必须与公理保持逻辑一致,任何与其相悖的理论或假说都将被视为“非法的”和“非理性的”而被排除在该科学理论之外。与公理地位类似的概念还有范式(paradigm)、研究纲领(research programme)、研究传统(research tradition)等。在库恩(Thomas Kuhn)看来,范式是某一科学家集团在某一专业或学科中所具有的共同“信念”,这种信念规定了科学共同体接受和遵守的范例、仪器、技能、理论、观点、方法、目标等。显然,范式在科学活动中的地位类似于宪法在政治活动中的地位——是其他具体规则或规范赖以建立的合法基础。拉卡托斯(Imre Lakatos)描述的研究纲领与库恩的范式具有相似的话语层级:由最基本理论构成的“硬核”具有最高合法性、合理性和权威,辅助性假设以及反面启示规则和正面启示规则负责保护硬核免受挑战。至于研究传统,劳丹(Larry Laudan)曾简明地说:“研究传统是一组本体论和方法论规则,规定‘能做什么’。一个人如企图去做为一个研究传统的本体论和方法论所禁止的事,那么他就已置身于这一研究传统之外了,他已否定了这一研究传统”[3]。总之,库恩、拉卡托斯、劳丹等人的观点都显示,科学理论本质上是具有精致权力结构的话语体系,每一层次的权力话语都对应于特定的权力主体。所谓学术主权,就是对这种具有权力结构话语体系的通俗描述。
学术主权概念的提出还是科学知识与科学共同体内在联系的逻辑必然。逻辑实证主义与批判理性主义都认为,科学知识是纯粹的理性构造,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根源于绝对的逻辑规则和客观的自然规律,与科学活动的主体性因素无关。但是,库恩把范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归因于科学共同体的认同,认为稳固的“研究共识”[4]14(research consensus)的形成是学科范式形成的标志,换言之,只有得到科学共同体的普遍认同,某一科学范式才能成立。这实际上已经把科学知识的合法性判据从纯粹逻辑和客观自然转向特定情境下特定群体的主体认同,地方性知识与情境化的实践也因此而成为科学研究的主题。应该说,库恩的范式观点是十分深刻的,但是仍然留有三个值得进一步反思的问题:一是科学家为什么要认同某种信念作为范式;二是某种信念是如何获得科学家认同的?三是科学共同体的内部结构及其在科学知识建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如何?这三个问题在柯林斯和拉图尔的研究中得到了部分回答。柯林斯的案例研究表明,科学共同体实际上是由“核心群”和“外围科学家”两部分构成的,“核心群”在科学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所谓的“利益磋商”并非是由所有科学共同体成员共同参与的,而是由核心群代为行使磋商的权利,因此利益磋商的结果——科学知识——首先直接体现了核心群的价值追求,其次才间接地体现了外围科学家的利益关切。拉图尔则详细而深刻地揭示了科学争论的微观权力结构。他指出:科学争论的政治结构既包括领袖人物及科学精英的声望、学派内的权威结构、科学界的分层体系、师生关系、荣誉及利益分配等,还包括学派之间的联盟、学派与出版界和杂志社之间的联盟等,因此,科学争论与政治和军事斗争是同性同构的。既然如此,学术主权就成为科学争论中无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最后,学术主权概念的建立,也是对知识与权力关系的重新审视。传统权力观认为,权力是获取知识的障碍,只有摒除权力的干涉,方可获得科学真理。福柯(Michel Foucault)提出了不同于传统权力观的微观权力观,主张权力不止是一种遏制性的力量,更主要的是一种建设性和创造性的力量[5];权力与知识是彼此内在、相互影响、互为条件的。他说:“精神错乱并不存在,它是被学科性知识制造出来的。国家起草政策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谁是正常而健康的,谁是道德上或生理上变态而危险的。但是这些政策和法律的依据是那些由机构和学科制造出来的知识,换言之,知识在某种意义上批准了权力的形式,并使其合法化”[6]。福柯的权力思想启发我们重新思考已经被黑箱化的诸多问题,例如学科划分的标准是如何被合理化的?获胜的科学理论如何被客观化为“好的”理论?劳斯(Joseph Rouse)继承了福柯的微观权力理论,在此基础上完整提出了科学政治学研究纲领,使科学的政治研究成为科学技术学研究的新领域。他认为:不能理所当然地把科学的认识论维度和政治学维度分开,那种用以阐释科学知识增长的实践也必须同时以政治学的方式理解为权力关系,这种关系既涵盖了科学本身,又强有力地制约着我们的其他实践形式和制度,并且决定了我们对自身的理解[7]。布尔迪厄(Piere Bourdien)对于符号与权力关系的洞察同样具有启发意义。在布尔迪厄看来,符号系统不仅塑造着人们对现实的理解、构成人际交往的基础,而且帮助确立并维持社会等级,无论是通过倾向(disposition)、客体、系统的形式,还是通过机构的形式,文化都体现着权力关系[8]。所有这些观点都启发我们,必须重新思考科学争论以及紧随其后的科学奖励、科学分层等科学社会现象的存在意义。
综上所述,尽管已有研究没有明确提出学术主权的概念,但已从不同方面论述了科学政治性的主要特征,整合各家关于知识与权力的核心观点,学术主权概念已呼之欲出了。因此,明确提出学术主权的概念,重新审视科学活动的政治属性,深入揭示科学争论中学术主权的存在方式,就成为科学技术研究学的一个重要问题。
3 学术主权概念的内涵与特质
综合以上考察,我们认为,学术主权是指某一研究领域内最高的学术权力,在科学活动中,学术主权的拥有者不但是科学知识的探索者,也是相应成果的发布者和产权人,同时还是相应领域学术规则的制定者和评判人。正如国家主权(state sovereignty)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一样,学术主权(academical sovereignty)也应该是科学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具体而言,学术主权的内涵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正如特定领地(领土、领海、领空)是国家主权籍以存在的基础一样,特定“研究领域”[9](research scope)——学术主权行动者实际控制的学科领域也是学术主权籍以存在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研究领域并不等同于传统的学科领域,如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等,而是泛指任何确定的研究主题,研究领域的界限不是依据研究对象、方法或手段等客观标准来划分,而是不同研究主体相互较量、相互磋商的结果。从科学活动的现实关系看,不是研究领域决定学术主权的效用范围,而是学术主权的运行能力决定着相应研究领域的边界。很多时候,科研主体对学术主权的追逐,并非完全出于对真理的不懈追求,更大程度上恐怕是来自对研究领域疆界扩张的利益驱使。
第二,学术主权既不完全是范德格拉夫(John H. Van de Graaff)所谓的管理学术活动的宏观权力[10],也不完全是福柯意义上的没有主体的微观权力,而是这两者的有机整合——学术主权的体现既是宏观的又是微观的,既是压制性的又是建设性的。宏观的学术管理权力是由无数的微观学术规训权力构成的,微观的学术规训权力又服从和服务于宏观的权力意志;学术主体在通过各种规训策略实现对特定研究领域控制的同时,不断构建出体现学术主权行动者意志的概念、术语和理论,从而强化、延续和拓展学术权力的合法权威与实际效力。需要指出的是:学术主权总是地方性的、情境依赖的,只有在特定领域特定情境下,通过特定学术主体的持续运作,学术主权才逐步得以体现、明确并发生效用。学术主权的权威和有效性源于特定学术规范,特定学术规范的确立又依赖于特定的科学活动情境。因此,只有在特定的科学活动情境中,学术主权才能得以具体的体现和展开。
第三,学术主权是特定研究领域内“合法的”最高学术权力,理论上说,学术主权合法性的基础不仅在于人类行动者(actors)与非人类行动者(actants)的双重认同,还在于学术主权领域内行动者与领域外行动者的双重认同。人类行动者的认同是指科学家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承认,非人类行动者的认同则是指学术主权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自然事物的特性与规律。之所以要对合法加上引号,是因为,这种合法性仅仅具有理想化的意义,大量科学史案例表明,很多时候,并非最接近自然事物特性和规律的认识主体就一定能够成为学术主权的拥有者。正如拉图尔所坚持的那样,科学是由人类与非人类“行动者”——任何具有行动能力的实体——交互作用共同产生的,它是这两种形式的行动者相互依赖与磋商的产物[11]。来自学术主权领域内行动者的认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行动规范的认同,二是对学术权威的认同。对行动规范的认同包括对学术主权要求者理论基础、仪器设备、推理技巧、符号标识、评价标准、道德规范等的认同与拥护;对学术权威的认同则体现为对学术主权创始人、学派领袖及其继承人、科学精英以及机构拥有创设、解释、维护学术规范资格的承认。来自领域外的认同则是指其他学术主权拥有者对某一学术主权存在合法性的承认,领域外认同以学术主权的内在实力为前提,只有当学术主权的内部实力足够强大时,才可能获得领域外的普遍认同。然而,领域内认同与领域外认同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永恒不变的,它们只是基于学术主权实力的认同程度的差异,当某一学术主权行动者成功地使科学共同体既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又承诺遵守其行动规范时,就获得了领域内的认同,当它仅仅使科学共同体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但并不遵守其行动规范,就可以将这种部分认同视为领域外的认同。由此可见,获得相应研究领域内外普遍的认同是谋求学术主权的关键,而谋求的手段与策略除了力求研究的正确性外,政治斗争的常见手段在学术界屡见不鲜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四,如上所述,学术主权的合法性源于科学共同体的普遍认同或相对多数的认同,只有成为某一研究领域学术主权的合法拥有者,才可能筹划管理本领域的学术事务。通常,学术主权的实际掌控者往往是作为该领域行动者“代言人”[11]119(spokesman)的学术权威。学术权威负有实现行动者的“公意”和“公利”[12]21,109(单个行动者意愿和利益中的共同因素)的责任和权利,而行动者对学术权威的顺从不是因为要践行前述承诺,而是因为他们发现跟随这种行动方案与其他方案相比对他们的利益更为有利。古今中外,民间科学家很难获得科学共同体的认同,除了研究范式的差异之外,相应领域的学术主权没有掌控在民间科学家一方便是最重要的因素。在现实中,尽管对于学术权威服从的程度不尽相同,绝对服从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但是以某种形式存在的习惯性指使与服从也构成了学术主权运行的基本形式,换言之,某一领域众多研究者与作为学术主权代表的少数学术权威之间对立统一的从属关系是学术主权内在的基本矛盾和演进动力,这个矛盾贯穿于科学活动的整个进程,从历史上看,学派之争大多从学术探讨的高雅形式开始,经过激烈的学术主权争夺之后,往往又以学术主权的获取和掌控而告一段落。拥有学术主权和揭示客观真理之间并没有天然的统一性,职业科学家和所有社会人一样,并没有先天的道德优势,如果说商人为了独占市场追逐利润的最大化可以采取种种营销手段的话,科学家为了获取学术主权进而追逐职业利益的最大化,同样也可能采取各种非理性手段,甚至不惜背离科学应有的精神气质和基本规范。
学术主权具有主权的一般本质,又有自己的特殊属性,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学术主权的至高无上性,即在特定领域中没有超越于主权之上的权力。现代主权学说的提出者博丹(Jean Bordin)将主权定义为“针对公民和臣民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具体表现为“无需其同意就向臣民发布法律”的权力[12]4-5;霍布斯(Thomas Hobbes)说得更直接,“(主权权力)可以想像人们使它有多大,它就会有多大”;在格劳修斯(Hugo Grotius)看来,主权意味着“行为不受他者控制,因而不会因为任何他人之意志行为导致无效的权力”[12]10;卢梭(Jean Rousseau)同样主张“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对其肌体绝对的控制权一样,社会契约也赋予了政治组织——主权占有者——支配其所有成员的绝对权力”[12]22。学术主权与国家主权一样,具有在特定范围内针对特定对象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学术主权是建立于特定研究领域内绝大多数行动者认同的权力,因此它在该领域内具有绝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进入该领域的行动者都必须遵守并服从该学术主权的绝对权威,任何有意拒绝或挑战它的行为或思想都被视为“非法”而被“开除”。“开除”在维系学术主权权力至上性中具有特殊意义,罗素说:“除国家以外,一切组织支配成员的权力都是依靠开除权的,而支配成员的权力严峻到什么程度,则决定于开除所带来的耻辱和经济困苦的大小”[13]。需要强调的是:学术主权的至高无上性并非只是笼统而抽象的论证,而是内含于由基本理论、推理技能、仪器、符号、判决标准、组织结构等构成的精致的规训手段中,通过这种潜在的无声无息的权力规训,使学术主权意志暗含在行动者的行为与思想之中,使学术主权成为无可置疑的权力黑箱,再通过长期教育、灌输、训练、跟踪、检查、奖励等手段,不断创造出合格的、忠诚于学术主权的行动者,从而使学术主权得以强化、延续和拓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学术主权又是最高的创造权。正是这种至高无上性,使得学术主权更多地成为以利益为追求的科学行动者追逐的对象,纯粹意义上的独立科学家,往往对这种充满世俗意味的主权不屑一顾,即便如此,这些科学家也可能通过科学的社会运行而成为学术主权的拥有者甚至演化成学术主权坚决的捍卫者。
其次是学术主权的惟一性,即在特定研究领域内原则上只能存在惟一合法的学术主权。博丹主张“主权在本质上是不可分割的,不能存在两个最高权力”[12]5;霍布斯无条件地坚持主权的最高权威,认为主权是“无法言传,不可分离的”[12]15;卢梭认为由主权产生的东西是可分的,而主权作为“公意”本身是不可分割的、惟一的[12]22。学术主权具有与主权类似的性质,学术主权的至上性内在地决定了在某一研究领域只能存在惟一合法的学术主权。但是,从实践上看,对于学术主权的惟一性需要做具体的、历史的理解,因为学术主权惟一性的前提是主权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和研究领域的不可分割性,而这两种属性本身都是实践性的,即只有在具体的历史和实践语境中才是明确且有效的,因此,通常的情况是,在某一特定研究领域中同时存在两种或多种研究纲领,持有不同观点的科学共同体会争取成为该研究领域惟一的合法学术主权而相互论争,当争论各方都难以说服他方服从自己的纲领而获得在既有领域的绝对合法性时,他们可能相互妥协而承认各方在其研究领域的合法性,从而将传统的研究领域分割成若干子领域,并在子领域内确立惟一的学术主权。所谓科学争论,很多时候也就演化为对最终学术主权的追逐战。
最后是学术主权的实践性,即学术主权的确立、维护、行使等都源于具体的科学活动,只有通过具体的科学活动,学术主权才能逐步确立并得以维护,科学家对待科学研究的态度,也可以通过其对待学术主权的态度而获得初步的鉴别。在现实的科学活动中,我们时常看到的不是对科学理论不懈的探讨与追求,相反是通过种种活动,强化某人或某一团队对特定领域权威地位的维持,学术主权不是既成的“存在者”,而是不断展现的具体的“存在”,其存在意义在于在特定情境下的实践性的展现——介入、操作、规训等。由于学术主权拥有者可以基于其主权地位相对自由地制定本领域的基本理论、标识符号、学术标准等,并通过教育、培训、奖惩等方式将其内化为科学行动者自我规训的力量,从而更本质地实现对特定研究领域的有效控制、建构、延续和拓展。如前所述,学术主权的边界也不是依照某种抽象原则划定的,而是不同学术主权在相互争斗中历史地、实践地确立的,不同研究领域的划分,实质上是学术主权斗争动态平衡的结果和表现。当今学术界对学科领域划分的争论,与其说是学理之争,不如说是对各自利益乃至学术主权的争夺。揭示学术主权的本质及其运行方式,有利于从哲学高度深入地重新认识科学的社会运行及其社会特质。
4 学术主权概念提出的意义
学术主权概念的提出使我们有可能从一个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科学社会运行所面临的论争与矛盾,从而更深刻全面真实地理解科学活动的本质。学术主权概念的提出,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首先是有助于全面深入考察科学争论的目的。实证主义科学发现观主要是从个体主义的认识论角度来考察科学争论的目的,主张科学争论的目的在于获得更加逼真的认识。利益主义科学发现观试图从集体主义的社会经济角度来解释科学争论的目的,把获取“社会利益”或“信誉”视为科学争论的目的,实际上,科学争论往往肇始于科学家个体学术抱负的施展,目的在于获得科学共同体对其探索成果的学术认可,进而获得此项认识的学术主权。显然,学术主权更加注重从政治文化角度来考察科学争论的意义,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对学术主权的争夺更集中地反映了科学行动者的社会文化关系。获得特定研究领域的学术主权将意味着获得了按照学术主权拥有者意志和理解来改造科学和世界形象的主导权,这是实现科学研究主体学术抱负(academical aspiration)的理想状态,因此,学术主权成为众多研究者竞相追逐的目标。
其次是有助于对科学知识合法性的重新论证。在传统观点看来,科学知识是对客观存在的正确反映,其普遍性和有效性仅仅取决于存在本身,而与其他认识者对相应知识是否认同的态度无关,因此,科学知识只有是否合理的问题,没有是否合法的问题。强纲领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家则持有与此相反的观点,在他们看来,科学知识是不同科学利益群体相互协商的结果,因此只有得到科学共同体基于利益妥协的普遍认同,才能成为真正的、公共的科学知识。这样,科学家就从“理性傀儡”或“规范傀儡”变成了“利益傀儡”,他们仍然是被动的、消极的行动者[14]。与此两者相较,建立在人类与非人类行动者及领域内与领域外双重认同基础之上的学术主权概念,则兼具了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辩证统一、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辩证统一、共同体自我认同与共同体外认同的辩证统一、宏观法权与微观规训权力的辩证统一,这就为我们重新论证科学知识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最后,学术主权概念为分析科学家社会行为的失范提供了新的理论分析工具。在科学体制社会学中,科学发现优先权与多重发现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尽管这些问题受到了库恩历史主义科学观的挑战[4]49-57,但与之相关的某些结论已经成为科学奖励机制的理论依据,并深刻影响了科学本身的发展。这种状况随着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兴起和深入而有所改变,布兰尼根[15]、拉图尔[11]225-226就断然否认多重发现与发现优先权的自然依据。但是,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是否能够合理解释发现优先权与多重发现存在的社会基础,以及人们为什么要提出发现优先权与多重发现问题。显然,解答这些问题仅仅依靠逻辑分析或宏观统计是不够的,必须深入到特定案例发生的具体社会文化语境,揭示其形成的历史因素与政治经济原因。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学术主权理论都可以为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科学争论提供可行的分析框架。不能说科学家心目中没有客观真理,但在学术主权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面前,科学家也同样会面临“义”“利”博弈这一人生终极的两难选择。
徐飞,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程志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哲学部博士生,邢台市委党校讲师。
(原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9年5期。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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