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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中华】不可缺席的学术批评

2017-02-26 09:10:57 

在我看来,所谓学术批评,大致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术规范方面的,二是学术内容方面的。前者旨在捍卫学术规则,对种种学术不端行为加以揭露、谴责、鞭挞,以维系学术尊严;后者则是为求真达道而展开争论、辩难、质疑、商榷,以求得真理的开显。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前者也是为了后者。应该说,无论从哪个方面看,目前我们学术界都做得不能说已尽如人意。

学术批评是形成学术生态良序的须臾不可离的前提。就学术规范方面而言,健康的学术批评是学术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监督和制衡力量,是它的自身免疫系统,因此构成学术共同体达到自律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学术批评,学术共同体就潜在着走向腐败和自我塌陷的危险。就学术内容方面而言,批评意味着对话。对话导致真理的发生。雅斯贝尔斯说得好:“对话便是真理的敞亮和思想本身的实现”(雅斯贝尔斯:《什么是教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2页)。这其实恰恰就是苏格拉底“精神助产术”的本义。追求真理乃是学术的天职,这也正是学术的神圣性之所在,是学术之所以真正令人敬畏和向往的根本原因所在。离开了学术批评,就无法同“真理”照面。

从现状看,学术批评存在着不少值得注意和解决的问题,笔者在这里仅提出以下数端略加申说,以与学界同仁商量:

第一,是对学术批评缺乏必要的热情。其原因安在?一是“多栽花、少栽刺”思想作祟,保持一团和气,和和稀泥,拿“表扬和自我表扬”代替“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一种典型的“乡愿”式做法。二是碍于利益关系、利害关系、人情关系、面子关系,讲究哥们义气,以至于学术规范的严肃性总是被偶然的“例外”所颠覆。这种江湖气同追求真理毫不相干,甚至背道而驰、南辕北辙。三是怕引火烧身,批评别人,树敌过多,犯了众人怒,自己反而有可能沦为众矢之的。这样的担心不能说多余,但真金不怕火炼,只有经得起批评,才与真理有缘。在批评中要么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要么放弃自己观点存在的权利。只要对学术保有一种真诚和虔敬,就应该有足够的自信才是。四是各种“潜规则”太多,下河蹚水的风险太大。与其赴汤蹈火,不如少说为佳,三缄其口,。以便规避风险,明哲保身。这种自私心理,从来就未曾超出那种把学术当作“敲门砖”的狭隘动机。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第二,是认为学术批评与宽容会相互妨碍。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学术批评同宽容并不相悖。因为宽容仅仅意味着无条件地捍卫论敌存在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与对方的观点妥协或让步,不是那种乡愿式的和稀泥。眼下学术界似乎存在着两个极端,要么“捧杀”要么“棒杀”,这都不利于学术批评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学术本身的积累和发展。多年以来,我提出的某些观点常常受到学界朋友们的批评,这本身十分正常,而且鄙人从中受益匪浅。我同我的同事之间也发生过正常的学术批评,但并未因此而有伤彼此的情谊;相反,通过批评,我们相互间增进了了解,加深了友谊。但让人觉得遗憾的是,有时候也会偶尔遭遇个别商榷者抛出的这类恶意字眼,诸如“制造了许多混乱”、“存在着许多谬见”、“一种主观的臆断”、“无端地揣度”、“制造一些噱头”、“盲目崇拜”、“横加指责”、“品头论足”、“简单粗暴的结论”、“极端荒谬的推论”、“庸俗之谬见”、“虚妄之论”、“踌躇满志地讨论”、“信誓旦旦地言称”、“自称是马克思主义衣钵传人者”、“探密式地寻找”、“雄心勃勃地欲图”、“挥舞‘实践唯物主义’大棒”、“处心积虑地构造”等等,它所体现的着实不是平等讨论的态度。这不能不令人怀疑,这种争论究竟是“意气之争”还是“是非之辨”?我们在指责别人时,是否首先应该扪心自问,自己的学术诚意究竟具备了几分?在学术争鸣中,最难以令人接受的,就是商榷文章中充斥的这种非学术的、不是与人为善的措辞。诸如此类的充满傲慢与偏见的“批评”,很难说是一种善意的对话。它恐怕早已超出了正常批评的范围。鲁迅先生说得好:“恐吓和谩骂决不是战斗!”我的修养有所欠缺,尚未达到“耳顺”和“无可无不可”的境界,所以非常反感这样的语言和态度。诚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偏好,而且有足够的权利捍卫自己的偏好,但有一个底线不可突破,即在探究真理时必须放弃对自己偏好的固执,尤有进者,不能利用自己的特权地位和话语权,把学术偏好伪装成一种“公意”强加于他人。总之,我们必须时刻提防学术批评被滥用的危险。

第三,既然学术批评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真理,那么它就不应羼杂个人恩怨等非学术因素。这是维护健康学术批评的不可或缺的要求。应该提倡指名道姓,一是对被批评者的尊重,二是批评者磊落的表示。提倡就事论事,反对上纲上线;提倡彼此尊重,反对相互诋毁;提倡理性态度,反对感情用事;提倡以理服人,反对以势压人。这都是些老生常谈,但重申一下也似乎并非多余。曹丕说:“文人相轻,自古而然”。我们能否走出这种陋习的阴影?

第四,学术批评的制度化努力,应该成为今后发展的方向。只有把学术规范变成一种制度安排,它才能够超出有良知的学者的个人偏好和个人行为的有限范围,变成一种涵盖学术共同体的契约性力量。仅仅诉诸学者的学术良心发现,往往是靠不住的。因为道德总是有失灵的时候,特别是在整个社会的良序建构尚未完备和成熟之时。这已经为学术界出现的种种失范现象所一再证明。道德失效之后,制度就成为不可或缺的补偿。当前的学术批评,亟待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同时必须看到,即使有一打纸上的制度,也不如一次有效的判例。在这个意义上,或许如何增进制度的权威,才是问题的真正症结所在。

写于2011年1月19日2月2日

(来源:学术批评网。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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