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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晶 李晓彤】热与冷:高校学术代表作评价制度的思考

2017-11-30 09:37:05 网络

  

     本文首先分析了学术代表作制评价在我国高校科研评价中受“热”捧的原因。其次,论述了其在实践中难以推广,尤其是在研究能力比较弱的高校中受“冷”遇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借用文献计量学的一些标准与尺度,真正实现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学术代表作”评价制度的评价初衷。 

     一、学术代表作制理论界受“热”捧 

     目前,国内高校学术代表作评价制度主要应用于副教授、教授等高级职称的评审过程中,具体的做法通常是申报人向评审部门提交1~3篇(部)能够代表自己研究最高水平的成果,然后由评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同行专家3~5人对所提交成果进行匿名评审。在这种制度下,学术成果的价值成为评价的主要内容:同行专家对成果进行全文精读,从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手段、研究结果等方面判断其是否具有理论创新性,或者具有社会价值。从2005年北京大学在职称评审过程中首次实行学术“代表作”制以来,目前已经有一些重点高校开始积极引入这一制度。虽然具体做法不同,但总体思路是一致的,那就是研究成果的质量高于数量。理论界对这一制度寄予厚望,学术代表作制之所以受到学界的大力倡导,并在很多知名高校中得以推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单一量化评价的不良后果亟须更正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的科研考核、职称评定都是以成果刊发的载体级别、数量,所主持或参与项目的级别和数量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各个高校都有自己认定的“核心期刊”和“一级出版社”、项目级别名录,只有在名录中的期刊上或出版社发布研究成果,学者的研究价值、研究水平才会被认可,进而才能得到各种奖励、职称上的晋升。尤其是近年一些高校又将SCI、EI、ISTP等国外索引数据库引入中国,使量化评价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之所以量化评价在我国盛行二十几年,这一方面是受几个权威学术评价机构推出的“核心期刊”“排行榜”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高校科研部门希望所使用的评价标准公平、公正、简单、易行意愿推动形成的。单纯依靠各种量化指标作为考核标准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首先,滋生一些学术腐败、学术不端行为,低质量的学术成果刊发在“核心期刊”上;其次,重复研究、割裂性研究成果已经是量化评价机制下“见怪不怪”的现象,造成各种学术资源浪费;再次,也是最需要克服的问题就是整个学术界人心浮躁、难以潜心钻研,学者不再是因为个性兴趣、研究专长而选择研究课题、研究方向,而是为了应付各种考核指标,不断的“跑项目”“拉关系”“凑成果”,变得为了学术而学术,成为学术成果生产的机器。我国每年都在不断增加高校的科研经费投入,却没有产生相应的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不得不说单一量化评价机制是这一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 

     (二)学术“代表作”制自身优势引起关注 

     2005年,北京大学中文系率先在教师聘岗时实施学术代表作制度,即经院系学术委员会评审,在聘期内,教师只要发表1篇在学科领域内达到领先水平的论文,就不再对该教师的科研工作进行量化考核。随后,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也分别于2009年和2012年在教师的高级职称评定过程中推行学术代表作制。 

     之所以这些知名高校选择推行学术代表作制度,是因为这一制度在国外实践领域已经比较成熟,有可借鉴之经验,而且这一制度对于克服单纯的量化评价弊端有一定的作用。首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我国学界普遍存在的浮躁的研究氛围。由于是“以质取胜”,职称评定或科研评价不再单方面地追求“以量取胜”,这样就可以使很多学者能够“坐下来、静下心”搞研究,“十年磨一剑”出高质量的成果,进而产生更多有国际声誉的“大师”和“名著”。其次,有利于强化学者研究的创新性意识和增强成果的实践价值。由于学术代表作制是内容性评价,而不是对学术成果发表载体的级别、数量,是否是基金项目成果等表象性的评价。因此,学术成果的创新性和价值是学者进行研究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为这是其学术成果能够“脱颖而出”的最重要衡量指标。 

     二、“学术代表作”评价制度在实践中受“冷”遇 

     尽管学术代表作制在国外已经比较成熟,实施程序比较规范,就目前我国推行学术代表作制的几所大学的实践结果来看,该制度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教师的浮躁科研情绪,不再一味地追逐科研成果数量,促进一批高质量学术成果的产生。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一评价制度在我国高校并未大范围地被采用,尤其是在二三流高校。笔者认为,学术代表作制度之所以在我国实践中受“冷”遇,主要是由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和我国现有学术环境的制约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一)学术代表作制度自身的局限性 

     1.学者研究视野受到限制 

     学术代表作制度推崇学者做专深的研究,强调要“打深井”而不是到处“试挖井”,这就决定了学者的研究方向和领域相对明确、固定,长期的专深研究固然能够使优秀成果产生的几率加大,但同时也不可避免造成学者研究视野有限,只是“埋头”于所在领域,忘记“抬头”看看相关领域的研究内容。如果学者选择的领域、研究的方法与手段正确,学术代表作制度就能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反之,就可能造成学者长期困于没有“前途”的领域之内而不自知,更难产生有价值的成果。 

     2.科研成果数量减少,科研效率降低 

     学术代表作制度强调科研成果的质量和价值,而不重视科研成果的数量,这样的评价方式对于调整我国目前科研评价中过于重视数量的现状是有利的。但是,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如果长期单纯实施此种评价方法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科研成果数量会剧减,科研效率降低。我国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在高校科研领域,如果所有高校都是只采用学术代表作制度,就会导致学者忽视科研绩效,让他们误以为只要对某一科研方向或课题研究的时间越久,单纯封闭性的“我思”越长就越能形成优秀的学术成果,当“十年磨一剑”成为所有学者信奉的理念时,那么我国科研成果的数量和科研效率将会非常低。最终的结果就是我国科研整体水平下降,受制于其他国家,而这是与我们实施科研评价的终极目的——促进科学研究发展相违背的。因此,在我国学术评价制度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不能盲目完全照搬国外的学术代表作制度,由“量化”极端走向“质化”极端。 

     (二)我国现有学术环境的制约 

     1.整体的学术环境还不适合 

     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学术环境中还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例如知名学者被赋予过多的学术行政权力,对领域内的诸多事情具有绝对的话语权,使学术不再单纯。在这种环境下,与知名学者“沟通”,打好关系甚至比潜心研究更重要,它能够给学者带来丰厚的利益。不可否认,学者之所以进行学术研究,原因之一,是受其兴趣、使命感所驱使,更重要的原因是在国家年年提高学术研究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学术研究能够为学者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在崇尚物质的现代社会,学者毕竟也是需要各种资源维系研究、生活的。当争取学术研究资源不是靠学术实力时,倡导实施学术代表作制度就不会达到预期目的,希望通过评价产生高质量、高价值的学术代表作,愿望就会落空。另一方面,我国在实施学术代表作制度过程中缺少必要的监督、监管机制与程序,对整个评审过程以及评审专家缺少控制环节。 

     2.高校学术研究资源不均衡 

     我国学术研究资源在配置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均衡问题,知名高校,尤其是“211”“985”等一流高校一直是我国高校学术资源的集中地,而其他二流、三流高校获得国家科研投入的几率要相对低得多。最先进入“211”“985”的高校很多具有悠久的历史、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学术资源丰富,这样他们就能吸引各种优秀人才,国家研究资源也倾向于这些学校。然后,这些学校产生更多的成果,再获得更多的学术研究资源,如此往复,“马太效应”出现,越有名的学校获得的研究资源越多,越不出名的学校越吸引不了高层次人才,进而无法获得国家的学术支持。这也是为什么率先实施学术代表作制度的学校是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全国著名高校。 

     3.人情社会的制约 

     代表作评价是同行专家针对评审成果做出的专业性、实质性的内容评判和鉴定,本质上是同行评议的一种形式。这一制度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评审专家的权威性、评审程序的公正性、评审结论的客观性。但我们国家自古以来就有讲究“人情”的氛围,学术界也不可避免,同行专家的学生网、朋友网、亲属网涉及人员众多,而“小世界理论”决定在实施学术代表作制度过程中很容易通过各种关系网找到评审专家,然后通过某些操作使某些专家做出非公正的评价。如果不能解决人情关系对评价的影响,那么这种以“代表作”制度代替“量化”评价标准的做法实为顾此失彼。学者们会心灰意冷,或是拼命拉关系,长此以往,会形成不良风气,有违学术代表作制度的初衷。 

     三、使学术代表作制度在我国高校真正“热”起来的策略 

     如上所述,学术代表作制度有它的优点与弊端,但目前最关键的问题不是讨论要不要推行学术代表作制度,而是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评价体系来保障学术代表作制度的更好实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科学计量方法和学术代表作制度评价相结合 

     1.提供学术代表作的科学计量数据作为辅助评价指标 

     叶继元教授认为:“要用引文、文摘、获奖、书评多寡等既能定性又能定量的指标弥补、校正、验证同行专家对成果的效用评价。”[2]一项学术代表作的实际价值从发表到被业界认知、认可,需要经历很长的时间考验,而实际上学术评价的实施都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同行专家在有限的时间内也只能根据现有经验和提供的有限信息,对代表作的学术价值进行大体的估算。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专家评审结果的合理性、准确性,有必要提供引文、文摘、获奖等数据作为辅助评价指标,与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对照、互相印证,争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价结果的影响,通过综合判断提高评价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从而保障代表作评价的公信力。 

     2.代表作的“质”与学术成果的“量”双轨评价 

     考核时除了单纯考察学术代表作,还要考察申请者在其所在学术领域的一些文献计量指标,克服单纯的学术代表作制度导致的科研绩效低的问题。如上文提到,如果长期单一地实行学术代表作制度,会引导学者“慢工出细活”,为了保质而忽视科研效率,科研成果数量剧减,学术活跃程度降低,国家在学术科研领域的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将大大影响我国的学术科研的发展。我们反对绝对的量化,但也不提倡绝对的质化,二者应该相辅相成。因此,可以把定性与定量结合起来,职称申请者在提交学术代表作的同时,也要提供所有学术成果的数量与篇目作为参考,在两位学者的代表作数量和水平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发表学术成果多的想必更具有竞争力。同时,绝对单一的学术代表作制会导致学者只潜心于自己的专业领域,研究视野变得狭窄,这不利于对一流杰出人才的培养。因此,还需要对学者的跨学科学术素养等多方面进行考察,不能将学术代表作制度绝对化。 

     (二)制度层面的配合 

     1.改革高校教师学术评价制度,使学术代表作制度“有章可循” 

     国家相关部门对高校教师考核的指标要做相应的改革,树立一个大的“方向标”,引导评聘制度方向,改革当前的学术成果以单纯量化为主的考核指标,提倡质、量结合,使学术代表作制度“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指出,要确立质量第一的评价导向,大力推进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要坚持以研究成果为主要评价对象,大力推行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等各种有益做法”。可见,“代表作”制度是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倡导的科研评价发展方向。在这个大方向的引导下,一些高校也开始进行有意义的尝试。例如,杭州师范大学出炉《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指导意见》,力图构建“有数字论,不唯数字论”的符合人文社会科学规律的评价体系,对高端人才,打破按年考核的常规学术评价和考核标准,根据其累积和持续的学术影响,实行学术代表作评价制度和知名同行评议制度[3]。 

     2.学术规范方面制定严格的制度 

     一个制度的推行离不开严格规范的程序设计与制度安排。为了确保学术代表作制度的良好运行,需要制定严格的制度。第一,信息适度公开。在评审过程中,应该将必要的信息都公布于众,例如职称申报资格、评审规则、评审流程、申报人的材料、专家评审结果等。评审工作应该努力提高透明度,确保评审健康运行。第二,评审人回避,接受监督。为了保证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应该最大限度地避开与被评人有关联的专家,这些专家可能由于情感或利益而导致评价失当,有失公允。这时就需要舆论的压力、公众的监督。除了评审过程的公开,对于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约束也是必要的。应该在评审纪律上做出严格规定,还可以建立相关委员会,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三,申诉、复议机制。代表作评审由于是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实施评价的单向行为,评价结果是否公正,直接关系到被评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而被评人没有机会申诉的话,会引发矛盾,直接打击优秀学者的积极性。所以,有必要确立申诉制度,确定申诉范围、申诉条件和申诉程序,有关部门受理申诉并予以复议,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的权利,体现评审的公正性。 

     (三)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就目前来看,推行学术代表作制度的一些学校,大多是学术环境比较成熟、学术氛围相对浓厚的科研院校和研究型大学,可见有益的学术氛围相当重要。推行学术代表作制度,我们要做的是对学术评价体系的改革与学术风气的改善。在对单纯以量化指标考核进行改革的同时,也要营造符合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学术生态,倡导优良的学术风气。学术不能太多地与功利挂钩,与经济利益挂钩,学术研究必须要有崇高的理想,学者们要有学术的良知,联手抵制学术腐败。俞吾金说,“代表作制度的实施正是要避免低水平重复式作品的量产”[4]。可见,代表作的灵魂是创新。整个学术研究领域应该倡导“静下来”搞研究,致力于“出精品”。要充分认识到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营造一个鼓励学术创新的良好氛围的紧迫感,打破目前学术“重数量轻质量”的藩篱,使学术研究尽早回归学术本真。 

    

【参考文献】
[1]SCI论文数量世界第二[EB/OL].[2014-06-16].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2/09/26/c_123761856.htm.
[2]叶继元.有益遏制学术评价形式化数量化[N].中国教育报,2012-03-28(3).
[3]朱振岳.走出人文社科学术量化考核困境[N].中国教育报,2010-07-28(2).

    

  (原载《甘肃社会科学》201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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